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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评级角度看《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2日 1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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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投资债券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平稳增长。

  中债资信认为,保监会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顺应了当前债券市场的投资需要,既满足保险机构的迫切需求,又能够加强风险控制,将对优化资产结构、提升投资收益、促进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总体而言,《暂行办法》增加了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品种,调整了投资比例,适度放宽了发行限制,并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加强风险控制。从评级的角度来看,新办法有两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在此前已明确的双评级孰低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在风险控制方面要求综合运用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结果。这顺应了金融危机以后减少外部评级依赖、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监管趋势。

  二是《暂行办法》从保险机构可投资对象的主体和债项两个方面设定信用级别限制。虽然金融债、次级债维持原有发行主体级别A(含)以上、债项A(含)以上的限制条件不变,但对非金融企业债券新增了发行主体级别A(含)以上的等级限制,维持原有债券评级AA(含)以上不变。

  中债资信表示。实际上,在监管要求中明确可投资债券的级别要求,可能并不符合对金融监管法规去评级化的趋势,而在当前国内评级行业等级虚高的背景下,在监管要求中加入对债券发行主体的最低信用评级限制,可能进一步加剧原有的级别竞争现象。(中债资信朱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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