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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自愿退市 重新上市不需批准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8日 16: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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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报

  上交所有关人士日前就设立风险警示板、实施不对称的涨跌幅制度以及如何执行B股公司退市政策等与退市相关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拟对风险警示股票实施不对称的涨跌幅制度,市场反响较强,对此交易所有什么看法?

  答:拟对风险警示股票实施不对称的涨跌幅制度,即涨幅1%,跌幅5%,主要目的在于抑制绩差股的投机炒作,引导此类股票价值逐步回归。我们注意到,在公开征求意见后,一些市场人士和投资者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该制度过于严厉,有的认为应实行涨跌幅对称,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具体建议。本所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会认真梳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论证,对方案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计划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问:近日深交所在鼓励上市公司自愿退市,你们是否也有相应安排?

  答:如果公司在触发或者可能触发退市条件的情况下,自愿选择并主动退市,我们同样鼓励和支持。对主动退市的公司,通过自身努力或资产重组,达到重新上市条件的,由本所优先安排,经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重新上市,不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本所上市规则已经对重新上市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问:对B股公司退市政策执行上有什么特殊考虑?

  答:这次退市制度改革,本所与深交所一样,在退市标准上引入成交价格指标,规定A股公司、B股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应当退市。

  考虑到B股市场的特殊情况,对于纯B股公司因触发市场指标而非财务指标引发退市的,我们同样鼓励公司通过大股东增持、公司回购、缩股减资等方式,保留上市地位;同时支持B股公司引入境内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注入资金或优质资产,改善基本面,提升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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