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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就在8月5日基金法一审草案结束征求意见的当周,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和各基金公司等代表在北京召开内部研讨会,会上结合前期各项意见对修订案进行了逐条讨论,并形成多项共识。由于较之前部分内容仍有多处调整,故二审或最早在10月底进行。
按照此前银监会发布的指引,出资300万以上的自然人也视同法人,而法人人数则不受总人数限制,故按照目前的“行规”,其实在阳光私募行业,200人的限制早已不成障碍。
而此前行业内普遍较为关心的信托账户开户限制,在将私募纳入监管之后也将不复存在。此外,私募股权投资资金(PE)目前除了在国家发改委强制备案外,行业协会更是自律监管的最重要力量之一。而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是否纳入此次基金法的监管及监管如何分工,一直是修法的最大争议点。业界预计,私募股权投资资金(PE)入法可能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