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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激辩个税改革:工资外收入成征税漏洞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9日 10: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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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 贾玥)自4月25日至今,个税修正案草案已收到逾22万条公众意见,超过以往20部法律草案总和,公众关注度空前高涨。如何评价目前个税调整方向?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否明显?个税更适宜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还是平税制?

  日前,央视《经济半小时》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贺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及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专家认为,个税制度在调节工资外收入方面还很不到位,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的存在使得通过个税缩小贫富差距“力不从心”。

  个税改革方案“小打小闹”?

  此次个税修正案草案最受关注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个税免征额从现在每月2000元上调到3000元,二是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贺铿对于上述调整表示认同。他认为,个税免征额上调考虑到多方因素,具有可行性;9级税率改为7级,把最高两级和最低两级分别合并,体现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贾康同样表示,上述调整是“个税改革迈出的有明显正面效应的一个步骤”,值得肯定。

  但在有人为草案叫好的同时,也出现了反对声音。李稻葵直言,这一个税改革方案“简陋、脱节,甚至没经过基本思考”。

  “我们的个税体制是1980年推出的,当时主要针对外企高薪人员。现在30多年过去了,中国经济、社会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现在的个税改革只针对税制细节做出调整,大框架并未改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李稻葵说。

  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多大?

  税收的职能与作用主要是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以及调节收入分配。其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李稻葵看来,我国目前寄望通过征收个税来调整收入差距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草案中采用的个税征收办法不能起到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的作用,因为征收办法是以工资收入作为个税征收依据的。

  《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部分被征收的很少,甚至基本不征收,这使得个税征收范围过窄,甚至有评论认为现在的个税就是工资税,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则难以严格征缴。

  李稻葵指出,很多人的收入并非体现在工资单上,事实上,收入差距更多是体现在工资单以外的地方,其中包括财产性收入,还有一些是灰色或黑色收入,而正是这些非工资收入使得通过个税调整贫富差距“力不从心”。

  贾康也坦言,由于个税的边际税率达到45%,很多高收入人群以各种手段避税,使得个税无法真正覆盖应有的范围。

  “一个拥有很大产业的富豪,他有权决定给自己开多少工资,也许每个月账面收入只有三五千块钱,这就与普通工薪阶层缴纳的个税相当。应该说,个税制度在调节工资外收入方面很不到位。”贾康说。

  据李稻葵给出的数字,我国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至2009年持续下降,到2009年已经降至40%以下,最近两年才有好转。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一比重可以达到65%-70%。他认为,劳动收入本就是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短板,却还要面临征税,而相比之下,资本所得的税赋却很轻甚至为零,显然有失公平。

  平税制还是超额累进税率?

  “既然个税很难调节收入分配,而综合税收负担又很重,建议应该彻底改革现行超额累进税率,实行平税制。”李稻葵解释说,平税制是单一税制,可大幅度降低个税税率,同时降低个税累进幅度,采用比较平稳和较低的税率来征收个税。

  李稻葵指出,个税征收应采用宽税基,只要是收入都要捆绑在一起;此外,还要采取低税率,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大家都积极纳税,而如果税率太高,不仅降低高收入群体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积极性,还会为偷税漏税带来隐患。他举例说,现在世界各国的税改方向都是平税制,就连一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美国,也有7个州开始实行平税制,而俄罗斯在推行13%单一税率的平税制后,效果非常好。

  李稻葵认为,实行平税制后增加的部分税收,可用来为困难家庭提供补贴。他算了一笔账:全国有大约4亿个家庭,如果其中10%需要补贴,以每个家庭一年补助1万元计算,则一年需要4000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5%,而这完全可以用平税制增加的收入填补。

  对于李稻葵的想法,贾康并不认同:“我国不具备推行平税制的社会基础,不能因为平税制在俄罗斯取得成功,在中国就一定会成功。”贺铿也表示,在我国推行平税制“是一种空想”。

  贾康认为,我国现在已经不再像俄罗斯那样,需要通过实行单一税制来提高收入,以促进本国经济运转。我们现在更迫切的是,需要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来“抽肥补瘦”,这是中国明显不同于俄罗斯社会实际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