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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部门解读调控细则: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0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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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房地产调控12条细则6日公布,有“限”、有“压”、有“保”的组合拳受到各方关注。今天上午,新政中涉及政策执行的上海市房管局、市建交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市公积金中心、市规土局、市地税局和人行上海部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针对“沪12条”逐条做了详细解读。

  刘海生表示,住房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上海坚决贯彻中央和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并结合上海自身特点制定了相关政策,包括了金融、税收和行政手段等措施,目的就是要遏制房价上涨,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需求。政策从市场和保障两个方面做出规定,市场方面强调了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住房保障进一步强调了政府推动住房保障政策的完善和建设的决心。

  新政目的: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

  细则第一条提出,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措施,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刘海生解读说,第一条规定主要针对区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强调房地产调控、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的推动特别重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上海大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去年全市开工量超过1200万平方米,今年计划开工量依然不少于1200万平方米,占到全市新建住房开工量的60%左右,“没有各级政府超常规的积极推动,不可能完成这么多开工量。”刘海生表示,第一条规定“不完全是一条原则表述,而是切实要抓的内容。”

  关于公积金贷款:抑制非合理住房需求

  细则第二条强调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贷款。刘海生表示,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银行贷款,9月29日中央五部位文件提出,“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就是防止用其他名义申请贷款买房,上海坚决按照这个要求进行监管,还明确了对非本市居民申请贷款的限制条件——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细则第三条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做出规定,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或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60万元。细则还规定,对改善居民条件购买第二套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40万元。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刘海生解读说,细则中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继续鼓励、支持对公积金缴存者购买小户型住房,第二是强调自住房、首套房、经适房维持原优惠政策,同时积极引导合理使用公积金贷款。“这也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对抑制非合理住房需求的引导。”

  如果购房者公积金从未动用,购买第三套房时是否申请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沈正超表示,此次政策的导向很明确,公积金贷款是否发放主要看已有住房套数,“受理部门会请申请者到房地部门拉一套明细,如果名下已经拥有了两套住房,就不支持申请者的公积金贷款。”

  关于“改善型、非改善型”的界定,沈正超表示主要依人均居住面积来算。根据上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人均居住面积,如果已经超过这个标准而购买第二套房,就属于非改善型居住住房,低于全市人均居住面积就属于改善型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