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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200亿准入门槛取消 基金专户理财业务资格放宽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2日 15: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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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多”投资单只股票比重提至20%

  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资金降至500万元  

  □本报记者  蔡宗琦  

  证监会11月1日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首次批准了两家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QFII资格。其中,拟降低专户理财业务资格准入门槛,并放宽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限制。此外,基金销售机构的设立门槛也大大降低。[相关文件见基金公告][专题聚焦:基金销售将迎新变更]

  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为进一步推动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工作,已于近期修改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稿完善了专户理财业务试点规则。在业务资格准入条件方面,修改稿拟取消关于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公司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允许所有经营规范、配备专门业务人员、制度健全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专户理财业务。降低了单只专户产品的初始规模,由原来的五千万降为三千万。

  适度提高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单只股票的比重,由原来的10%提高至20%;取消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日反向交易的限制;并适度增加一对多专户产品开放参与和推出的频率,由原来的每年至多开放一次增加至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增强一对多专户产品业绩报酬收取方式的灵活性,简化一对多专户业务客户资料表的备案手续,从原来的5个工作日内报备简化为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备。

  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将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资金要求由2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并将基金销售机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专业销售机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此外,具有基金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也可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对于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自然人资质,必须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十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五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诚信记录良好。

  此外,经过一周的征求意见,证监会11月1日正式发布《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允许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目前,我国保本基金主要采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运作,允许保本基金灵活投资,便于基金管理人在实践中充分使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同时,为促进保本基金的稳健运作,《指导意见》还要求“保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的比例应与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相匹配。”  

  证监会还披露,按照相关法规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有关承诺,首次批准了两家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其他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QFII资格申请也在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截至目前,大陆批准QFII总数达10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