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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小股东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岁末盘点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1日 07: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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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策划:马方业 张志伟

  ⊙本版策划:白宝玉

  ⊙撰稿:贾丽

  蚂蚁的力量

  马方业

  一只蚂蚁的力量有多大呢?有人举例说,一只蚂蚁的力量再大,也举不起一个0.25千克的苹果。然而一只蚂蚁可以拖动比自身体重超过50倍重量的物体。一只蚂蚁有如此的能量,那么一群组织起来的蚂蚁力量只能会更惊人!

  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们往往被形容成一只一只的小蚂蚁,而大股东则被比喻成大象。资本市场上我们经常能看蚂蚁战大象的大戏。不过,毕竟小股东如蚂蚁,个体的力量总是太弱太小,大象们往往能轻易击倒蚂蚁。

  被誉为中国证券第一案——东方电子因虚假陈述从而在2003年2月起先后遭到全国近7000股民提出索赔,最终历经4年零6个月得以解决。证券市场股民的集体维权往往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无论是此前此后的"红光案"还是“银广夏事件”无一不体现出此特点。

  然而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水平与效率的不断提高以及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随着中小股东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资本市场上的小蚂蚁们,开始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他们不再无奈坐等,开始祭起索赔诉讼、征集股权、投反对票甚至用脚投票等各种各样的维权手段,抗衡大象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亚龙事件发生后,中体产业几天的时间,市值就缩水了6亿元,股民在不满公司公告的同时,强烈要求赔偿。

  刚泰控股案例中,49名中小股东们以“蚂蚁雄兵”之精神,最终击倒了大象,赢回了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S*ST天发的小股东们团结一心,同样彰显了蚂蚁的力量。

  ……

  本版刊出这些维权故事,希望以此为引,为资本市场上正义力量的发展壮大鼓与呼。

  编者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破产重整、违背股改承诺成为侵害小股东权利的高发区,而用脚投票、搭便车是大多数小股东的选择,这一方面说明小股东作为弱势群体的无奈,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他们对待权利的消极态度。但在即将过去的2010年的证券市场中,也有不少小股东没有选择沉默,而是采取提起索赔诉讼、征集股权、投反对票等办法积极维权。《证券日报》记者选择了2010年度出现小股东维权典型案例并逐一评点。

  同时,也特邀在此典型案件中的相关国内知名委托律师、“维权斗士”“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律师严义明、债权人权益保护维权团代表律师宋一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华税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刘天永、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发表意见。

  最大内幕交易赔偿案

  ——黄光裕内幕交易遭索赔

  事件回放: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法院认定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信息公告日,内幕交易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因此民事索赔的额度总量可能在3亿元左右。自一审判决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后,已有不少律师同仁通过媒体公开征集委托称将代理投资者追讨民事损失赔偿,2010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正式受理了两起案件,索赔金额分别为60万元和3.4万余元,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进入司法程序。

  律师发言(臧小丽):在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之前,已有两起法院审理证券内幕交易赔偿诉讼的先例。虽然《证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至今没有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哪些原告符合索赔条件、如何证明原告的损失与内幕交易具有因果关系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依据,因此,原告主张索赔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立法未动,判例先行。如果黄光裕小股东索赔案能够获赔,将是中国证券史上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其意义不仅在于打击内幕交易,而且将成为以司法实践推动立法的典型。

  记者点评: 黄光裕案件可谓2010年业内予以高度关注的事件,牵涉范围甚广,国美上上下下从大股东股权之争到下股东维权不断、斗争升级,无不将“维权”一词演绎阐释地淋漓尽致,黄光裕亦成为维权代表,被称为“维权最坚决的富豪”。目前,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表示,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黄光裕案对推动司法解释早日出台,以实践促动立法也许会有不小的作用。

  足球场外的“战场”

  ——中体产业小股民维权活动

  事件回放:9月6日,媒体爆出中体产业董事长谢亚龙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南勇、杨一民案件。紧接着13日晚间,中体产业发布公告,董事长谢亚龙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由刘军副董事长代理董事长职务直至新的人选产生。公安部官方网站随即发布消息,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配合下,专案组已依法对谢亚龙、李冬生、蔚少辉立案侦查。于是,一系列体坛丑恶习俗暴露于阳光下。董事长出事了,中体产业的滞后公告,引发投资者的不满,随即中体产业的小散们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律师发言(董正伟):中体产业没有及时公告谢亚龙被带走协查的信息,涉嫌信披违规。股民提出诉讼、赔偿不占少数。

  记者点评:中国代表团一直以来在体育竞技项目展现的骄人成绩值得全国为之振奋。然而看当今体坛,足球赛事未见起效,相关产业却发展的如日中天,中体产业董事长谢亚龙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东窗事发,一系列黑暗面暴露之余,我国体育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进展如何,金牌下的“大国企”究竟何时走入正轨是否更应该值得深思?如若切实得到解决,或许我国被寄予高度期望和瞩目的男足的进步就不止一点点了。

  财政部处罚引发索赔

  ——华盛达虚假陈述小股东获赔290万

  事件回放:2008年9月3日,华盛达(现名刚泰控股)公告称,公司因2006年虚计收入650万元及隐瞒大股东占用资金7717万元的事实被财政部处罚。据了解,截至诉讼时效期满,目前全国共有49名投资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中院主持调解,37名投资者与华盛达达成调解协议,由华盛达按诉讼请求金额的70%赔付现金。最终,49名投资者共计获得赔偿损失约290万元。

  律师发言(刘天永):首先,目前中国法律虽然有对大股东操作会计报表侵害股民的法律救济制度,但在实践中仍有案例时有发生,法律救济制度执行性偏弱;其次,中小股东付诸法律救济途径的成本过高,亦是制约此类案件解决的一大瓶颈;在制度设计上,国家是否应考虑再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更彻底的制约此类行为的发生。

  记者点评:该案是第一起因财政部行政处罚而起诉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因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部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可能具有滞后性,因此,广大投资者应当更多地关注上市公司的自行公告和相关财经新闻,以便及时获得索赔信息。

  大规模的小股东维权

  ——S*ST天发小股东声称赶走大股东

  事件回放:S*ST天发因04、05、06年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于07年5月25日暂停上市。同时由于大量债务到期,经营陷入停顿,S*ST天发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实施重组。07年10月,舜元投资和金马集团通过司法拍卖获得S*ST天发部分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此后,通过财政补贴等一些列手段,S*ST天发于2007年破产重整终结,并实现扭亏为盈。09年3月份S*ST天发启动股权分置改革,第一次股改方案未获通过。2010年10月底,S*ST天发公布二次股改方案,但遭到中小股东的抵制,11月7日,以第一大流通股东孙伟为首的346名小股东发布《天发石油346名授权公众股东致全体公众股东公开信》,并联合其他346名小股东呼吁全体社会公众股东反对第二次股改方案。中小股东维权团提出的一些列问题包括:第一大股东不具上市资质、虚假出资、蓄意逃避要约收购监管、掏空资产、违反股权转让公告要约承诺、剥夺公众股东知情权、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信披违规虚假陈述等等。此次维权团346名小股东共计持股2083万股,占S*ST天发总股本7%,维权团仍在征集股民授权,拟提起诉讼。

  律师发言(臧小丽):S*ST天发小股东维权团喊出的口号是“罢免大股东”,而法律规定股东身份是不被随意剥夺的,显然,小股东们混淆了“罢免大股东”与“罢免董事会”的区别,但是小股东通过征集股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等办法却是合法可行的。

  记者点评:小股东对S*ST天发两大股东“不具资质、虚假出资”等严重质疑,为一场小股东PK大股东战争吹响号角,并牵扯出S*ST天发前世今生,操控人的恩怨情仇,在我们没有关注的领域,小股东如一层层密不透风的堡垒,让国家的法网真正“疏而不漏”。

  五大证券维权案之一

  ——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案终审落幕

  事件回放: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大庆联谊案、科龙电器案及杭萧钢构案被称之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五大民事索赔案件。其中,除科龙电器以外的其他四大案早已结案。

  科龙电器虚假陈述小股东索赔案始于2006年,证监会认定科龙从2000年至2001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从2002年至2004年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虚增利润等,对科龙电器作出行政处罚。此后,202宗民事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标的额达2800多万元。一审期间,科龙电器与大部分原告达成了和解,一审调解结案141宗、撤诉结案15宗,另有35宗已履行完毕或庭外和解,但有11宗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一审法院认定11宗案不在赔偿期间之内,即投资者买入股票的时间不在法院认定的虚假称述日实施日和虚假称述揭露日之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该11宗案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5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科龙公司虚假陈述上诉案和解座谈会,7宗上诉案的双方代理人签署了法律文书,科龙公司现场支付了全部和解款项,另外拒绝调解的4宗案件被驳回上诉。

  律师发言(严义明):在实践中,由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举大多被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经营管理层操纵,因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至今难以完全体现。要求各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重要一环。

  记者点评: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关键,司法解释对两个时日的确定作出目前仍旧存在较大争议。科龙电器案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为科龙电器发布被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这对以后的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债主的另类“讨债”

  ——*ST锦化破产重整遭抵制

  事件回放:2010年3月19日,*ST锦化(现更名为“*ST化工”)经债权人申请被葫芦岛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ST锦化制定的重整计划, *ST锦化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 *ST锦化全体股东让渡其转增股份的60%,用以清偿债务;普通债权人的债权9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按5%的比例清偿。此重整计划遭到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抵制:中小股东认为公司陷入破产大股东难辞其咎,全体股东按同一比例让渡股份对小股东不公,且让渡比例过高;债权人则发现*ST锦化资产严重缩水,认为*ST锦化存在利用重整程序漏洞企图逃债之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于是,中小股东及债权人通过投反对票、向证监会投诉等方式表达抗议。结果,出资权益调整方案因大股东参与表决而在出资人组获得通过,重整计划虽经两次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但均未获得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通过。但是,*ST锦化向法院提交了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批准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ST锦化重整程序。

  律师发言(臧小丽):据统计,自《破产法》实施以来,已有29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过程,大小股东之间的冲突尤为激烈,*ST锦化便是一例。而另一方面,司法机构对有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正在制定起草之中,相关规定还不尽完善,我们希望相关配套法规尽快出台,合理规范各方利权利和义务,减少社会矛盾。

  记者点评:破产重整程序的立法本意是通过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相互作出让步达到挽救危困企业、获得重生的目的。我们所要做的,无疑是在实践中,警惕破产重整程序再次成为蚕食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法律道具。

  小股东挑战董事会

  ——S*ST北亚小股东改选董事会

  事件回放:2008年2月3日,S*ST北亚经债权人申请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遂同步进行资产重组、股改事宜。为实现重整,S*ST北亚按“先送股再缩股”的方案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后,流通股股东每10股缩为3.584股。重整期间,小股东顶住重重压力,两次否决股改方案。2010年12月8日,公司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所持有的新华保险公开挂牌竞价转让,最终成交款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可实现对公司全部债务的全额清偿,并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资产处置收益。这对公司来说是一重大好消息,但同时也证实了中小股东一直以来对公司富得流油而虚假破产的怀疑,并引发了中小股东的一系列维权行动。中小股东一是要求撤销缩股,二是认为大股东隐匿资产、廉价转让资产,侵占小股东利益。现在,小股东又开始展开征集股权行动,准备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减弱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夺回话语权。

  律师发言(宋一欣):S*ST北亚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流通股股东集中权利在法律上具备提议改选董事会的可行性。投资者需要注意风险,如果公司重组失败、退市、资不抵债,就有可能出现打赢官司不能获赔的后果。

  记者点评:小股东主动征集股权提出股东会议案与以往被动参与表决的维权方式更具有积极性。

  连亏四年重组仍继续

  ——*ST九发破产之民事赔偿案‘

  事件回放:2008年年底,*ST九发开始了破产重组的历程,烟台赛尚以其持有的烟台紫宸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作价3.3亿元,代正大物贸向*ST九发偿还债务3.3亿元。

  因置入的股权与其估价差别太大,*ST九发不得不继续重组。南山集团随后介入,承诺愿以不低于3.3亿元的经营性资产或现金于2009年度内置换或购买上述股权,以确保*ST九发的持续经营能力。因置入的股权与其估价差别太大,*ST九发不得不就此作罢继续重组。南山集团随后介入,却没有将承诺成功实施。*ST九发只得重新评估股权,业绩也因此调整再度亏损。这让*ST九发成为深沪两市中罕见的连续亏损4年仍未暂停上市的公司。

  自2008年证监会认定,*ST九发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因*ST九发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严重财产损失的33名投资者委托律师将*ST九发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截止到目前,*ST九发相关权益受损股东历经四年在无尽的等待中承受煎熬,众多中小投资者起诉*ST九发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尚未立案。

  律师发言(杨兆全):对于此类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建议上市公司尽快协同多方利益解决实质性问题,相关司法部门对当事人的请求积极寻找解决途径,减少回避、拖延。

  记者点评:四年说短不短,很多事情都可以改变,也许不变的更多的是*ST九发股民焦急等待的心情,“陷入重组困局”不知是好还是坏,所幸的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活跃在二级市场并以“妖股”扬名,不知当今证券交易市场是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场所,还是沦为被各别谋取不正当利益操纵的工具。

  首例在审证券案诉讼

  ——五粮液案股民开始索赔

  事件回放: 2009年9月,五粮液被证监会调查的一纸公告一经发布,立刻掀起了轩然大波,当日股价立刻大跌,据Wind数据统计,仅当天下午短短的两个小时,五粮液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国证监会、四川省国资委、纪委多部门前脚先后介入调查,中小股民后脚也展开维权行动。

  随后一个星期,证监会对五粮液案的初步调查结论向外界作了通报。而这次的通报被外界认为催生了中国首例在审证券案件遭遇投资者民事赔偿的诉讼。此前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大庆联谊案、杭萧钢构案、银广夏案均是在证监会调查结束后开始的。

  律师发言(宋一欣):五粮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定性上已被确立,在以往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之争,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与原告的诉讼风险。五粮液案中较为特殊的是,有中国证监会的通报加入,随后股价暴跌,日期比较好界定。五粮液案甚至将有可能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大案——东方电子案相比肩,以其之规模和影响力有极大可能进入中国证券民事赔偿七大案序列。

  记者点评:一向稳健的酒业也不甘寂寞,龙头老大五粮液股民索赔案件在过去一年闹得是纷纷扬扬。一直以来,五粮液以850亿元左右的总市值位列深市总市值排行榜的第二名,然而此案爆发后,市值大幅缩水可谓“惋惜”。据了解,如若五粮液被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完全统计,规模之巨,范围之广,涉讼金额与原告人数也可谓之空前。

  大股东知错就改

  ——中捷股份150名小股东获赔1800万

  事件回放:2008年7月1日,中捷股份因为隐瞒大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开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亿元一事,被证监会处罚。受罚事件曝光后,不少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陆续通过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到诉讼时效截止日2010年7月1日止,共计有150余名小股东参加了起诉,索赔金额高达2500余万元。2010年8月底,杭州中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及代理律师参加调解,很快就达成了赔付协议:中捷股份、中捷控股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71%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目前,150名原告的共约1800万元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

  律师发言(臧小丽):益于杭州中院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所有案件全部以调解结案,并且各方当事人都能接受;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律师起了很大作用,150余名原告大多数都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律师对损失计算方法、虚假陈述实施日及揭露日等重要问题基本一致,也促使双方很快达成一致。

  记者点评:中捷股份小股东索赔案与以往同类案件相比,是结案最快、法院解决纠纷效率最高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虽然此案同样存在原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的问题,但从法院第一次开庭组织调解起到最终执行完结,全部只花了不到4个月。中捷股份案为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值得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