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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新规出台:投连险不得在银行柜台销售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4日 11: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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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相比银监会早前单方面下发的银保新政,《指引》明确了保险公司不得在银行驻点销售,但并未提及此前银监会要求的每个银行网点原则上只能代理三家以下保险公司产品。这意味着之前的“一对三”条例或不再明确执行。

  《指引》还规范了保险产品在银行的销售模式,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未提“一对三”条例

  《指引》并没有提及此前银保新政中引起较大争议的“一对三”政策,即每个银行网点原则上只能代理三家以下保险公司产品。《指引》仅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管控能力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数量,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合作期限最短不少于一年。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业内人士认为,从实际情况看,以前尽管银行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代销协议,但分配到各个网点的保险公司产品也只有三四家。因此《指引》从事实出发,并没有过多限定银保合作数量。由于《指引》由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这意味着之前的“一对三”条例或不再明确执行。

  但此次《指引》中再次明确了在银行网点销售保险的应当是银行销售人员,明确了保险公司不得在银行驻点销售。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同时《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应有一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并且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也应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且每年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投连险不得在储蓄柜台出售

  《指引》还规范了保险产品在银行的销售模式,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指引》还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NF042(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