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快件保价在先 理赔更有保障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召开快件丢失理赔研讨会,告知消费者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2011年7月06日,北京——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京召开“快件物品遗失损毁理赔相关问题研讨会”,对消费者日益关注的快件物品遗失损毁理赔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没有保价的尴尬
2011年5月12日,家住北京西城区的蔡女士在事先没有保价的情况下,将一台价值4200元的崭新笔记本电脑交给了某知名快递公司,然而,该物品在随后的市内递送过程中却意外发生了包装破损、货物丢失的情况。为此,蔡女士要求该快递公司按原价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快递公司却以物品没有保价为由,拒绝了蔡女士的请求,只答应按照运费的3倍赔付蔡女士100元钱。
“我们事先提醒过消费者是否进行保价,但对方表示没有必要。而我们的快递详情单上写的很清楚,没有保价的物品,我们只能按照资费的3倍进行赔付。”该快递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表示。
这样的答复引起了蔡女士的强烈不满,她认为既然快递公司已经收取了运费,就有义务将递送的物品安全无误地送到收件人手中,而中途发生的意外,无论是否保价,都应该全额赔付。由于协商不成,蔡女士一气之下将该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快递详情单是一种格式合同,快递公司在同蔡女士签订合同前已经提醒其是否进行保价,尽到了勤勉义务,而蔡女士没有选择保价,应视为其自愿承担合同中标明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毁损、灭失风险”,该条款不存在违反公平的原则。此外,发件人和承运人约定以交纳一定比例保价费的方式作为确定物品在承运过程中丢失赔偿数额的依据,符合目前邮政快递行业的惯例,该格式条款应属合法有效。最终,法院驳回了蔡女士的诉讼请求。
类似蔡女士的遭遇不在少数。据国家邮政总局统计,今年5月份,受理消费者关于快递业务的有效申诉中,反映快件丢失及内件短少与损毁的占32.9%,居各类问题之首。而从过往实际发生的同类案例来看,由于消费者对快递保价理解不一、操作不一,一件物品在快递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者毁损现象后,消费者如何获得赔偿及赔偿多少的标准也不一,即使最终诉诸法庭,结果也是千差万别。
值得注意的是,快件丢失的赔付也引发了诸多问题:投诉理赔情况复杂,争议较多;诉讼案件,法律依据不足,各地案例赔偿责任差异较大;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缺乏正确的消费意识等等。
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面对由快件物品丢失引发的赔偿争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专门组织行业专家、消费者协会、业内知名律师、快递企业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进行讨论,提醒消费者如何在享受快递服务的过程中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邮政法》第47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邮政行业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关于快件赔偿,快递企业与顾客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被保价金额赔偿;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限额赔偿。”
专家同时提醒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同消费者签订快递合同前一定要尽到劝勉义务,告知消费者保价与否的不同后果,以及如何合理的进行保价,引导消费者正确、理性消费。
而面对快递企业的鱼龙混杂、快递格式条款的千差万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快递公司,同快递公司签订快递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尽量参照下述建议,以此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1.选择快递企业时不要贪一时之便宜,一味听信工作人员的“热情推销”,尽量选择规模大、网点完善、管理规范、有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经营资质的公司。
2.快递详情单上的格式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快递详情单,明白自己的相关权利义务。
3.对个别快递公司快递详情单上标注的类似“免责”、“不予赔偿”等霸王条款一定要谨慎。
4.递送物品价值超过300元时尽量进行保价,且单一包裹内的物品价值不要超过保价的上限。
5.填写运单时不要出现“金项链”、“笔记本”等字眼,品名、价值、保价金额,填写时要由快递公司核对确认。必要时(物品贵重)拍下整个包装过程、运单详情的视频(一个长镜头,不要剪辑),确保物品丢失时有证明是“贵重物品”。
6.价值超过10万元的物品不要使用快递,如不能亲自送货,一定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押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