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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达国际因高盛的“乌龙”被坑,而事实上,高盛的研报“乌龙”并不是个案。数据显示,即使是不犯低级错误的情况下,券商的研究报告屡屡失准也成为一种常态。专家表示,券商研究报告出现重大误判,如果是信息披露有误导或者故意误导的,要有一定的处罚规则。
有媒体统计发现,在去年8月到12月分析师给予“强烈推荐”评级的1123份研报中,股价实际涨幅低于预测涨幅的,共有568份,占到总数的50.57%,而实际低于预测涨幅的,要超过这个比例。而今年的情况也好不到哪去,统计显示年初14家券商推荐的129只金股中,按6月28日收盘价计算,在14家券商推荐的129只金股中,仅有32只股票今年累计上涨,累计下跌的比例达75%。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各种不同的原因:第一,如果普遍出现这种情况,无非说明研究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大家都做出了很客观和很精确的研判;第二,在发布报告之后,市场环境出现了不可预料的变化,整个环境变了,跟研究的时候所处的环境已经不一样了,这就导致普遍的不符;第三,可能有些研究机构出于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故意做一些研究方面的处理,有关部门调查以后,才能得出是否是这样的情况。
赵锡军称,已有些因为利益关系研报刻意为之的案例出现在国内外。
券商研究报告出现重大误判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赵锡军表示,对于跟一些研究机构有直接的或是先有协议的客户,可以按照合同的约束来提起诉讼,比如说高盛专门为客户提供了咨询报告,这些咨询报告是有合同关系的,可以根据合同来提起诉讼,因为高盛是有直接义务的。
对于普通的投资者来说,情况比较复杂,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是研究机构信息披露有误导或者故意误导的,要有一定的处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