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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租房新规:干预租金短期猛涨 鼓励个人建公租房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4日 11: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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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租房新规:干预租金短期猛涨 鼓励个人建公租房

  新华网北京7月14日电(记者 刘德炳)最新修订出台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明确,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提高租金标准。对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的情况,北京市多部门将联手进行干预,并鼓励企业、个人建设公租房,同时打击违规群租现象。

  据介绍,2007年北京市政府通过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当前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租赁关系不稳定,出租人擅自缩短租赁期限、提高租金标准,侵害承租人承租权益。二是群租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较为严重的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群租扰民引发大量社会纠纷。三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活动不规范,扰乱了租赁市场秩序,引发社会矛盾。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相关规定来解决房屋租赁管理中存在的新问题。

  根据最新规定,北京市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规定中还明确,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北京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规定中还指出,北京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计划,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