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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调查:生态残局如何收场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6日 09: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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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溢油事故,天灾还是人祸?生态残局如何收场?疑问尚未得到回答

  记者 王康鹏

  一场真相与瞒报交织、公众与肇事者博弈的海洋溢油事故,仍在发酵。 7月13日,国家海洋局发出指令,要求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中国”)立即停止渤海蓬莱19-3油田B、C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活动。在溢油源未切断、溢油风险未消除前不得恢复作业。

  蓬莱19-3油田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海上油田。由康菲中国与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下称“中海油”,0883.HK)合作开发,并由前者负责油田的开发生产和作业管理。

  “康菲中国到目前为止采取的溢油处置措施大多是临时性的、补救性的,并不能彻底有效地消除溢油风险。”国家海洋局官网发布的警示信息称:再次发生溢油的可能性随时存在。

  国家海洋局做出这一决定的直接原因,是在监测中发现蓬莱19-3油田B、C平台“连续多日仍有油花冒出”,并非此前康菲中国所声称的漏油已得到控制。

  溢油事故发生一个多月来,渤海部分海域遭受严重生态破坏,但真相依然未明。

  被隐瞒的事故

  6月4日,星期六,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内的宁静被一串电话铃声打破。康菲中国报告:在其开发作业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东北海面,发现了不明来源的少量油膜。

  接报后,北海分局要求康菲中国进行处置,并进行自查。

  4天后,康菲中国再次报告,在B平台东北方向附近发现了溢油点,海底有一个1平方米左右的大坑。此时,海洋局才发觉事态严重,立即派员登检平台。经检测确认,溢油样品与蓬莱19-3油田所生产的原油样品油指纹一致。

  6月17日,坏消息再次传来:北海分局派出的海监22船报告称,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也发现有大量溢油。随后,康菲公司报告称:C平台C20井在钻井作业中发生了小型井涌事故。

  此时,一场污染海洋生态的溢油事故已经酿成。“6月13日,油膜覆盖区域达到了158平方公里,是我们监测的单日最大油污分布面积。”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这一切,并未立即向外界公开。敏感的媒体嗅到蛛丝马迹后,开始四处打探消息,但无论是康菲中国还是中海油均守口如瓶,外界无法获得有效信息。 7月3日,有媒体引述中海油内部人士的话报道说:“油污面积只有200平方米”,“原油渗漏点现在也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而且油膜回收工作也是基本完成了”。这是事发一月之后,中海油首度对外做出的回应。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媒体记者会,渤海溢油事件开始由官方口径对外公开。一时间,舆论哗然:一起严重污染生态的溢油事故,为什么被隐瞒了一个月之久?

  压力之下,中海油与康菲中国在7月6日上午和下午,连续举行了两场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漏油进展。

  发布会上,面对媒体的追问,康菲中国并不承认其存在瞒报。康菲中国安全健康环保部经理许先宏强调称:在事故发生当天,康菲就向政府部门做了报告并通知了合作方中海油,这一做法是按照相关法律执行的。

  中海油同样表示没有瞒报。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对媒体解释说:“事情发生得很少见,当时并不知道油从哪里来。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来确认油从哪里来,希望公布和披露是负责任的”。

  “发现油膜后,公司的主要工作和精力都放在了清理油污上,第一紧要的是要把事故控制住,把对社会、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陈壁表示。

  在发布会记者提问结束后,陈壁再次主动发言:“中海油从没有瞒报过溢油事故,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他同时向媒体强调:此前媒体报道污染仅200平方米的说法,“中海油从来没有说过”。

  7月13日,康菲石油对外公布溢油量信息时,英文信息中写明溢油量为“1500~2000桶”,中文信息中,康菲则称“溢出的石油和油基钻井液总量约1500 桶(240 立方米)”。在外界提出质疑后,康菲石油才在15日将英文公告修正为与中文公告一致。

  谁之过?

  康菲中国是美国康菲国际石油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作为一家综合性的跨国能源公司,康菲在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着广泛的业务往来。“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和超前的技术储备享誉世界。”康菲中国官网称。

  这样一家国际性石油公司,如何造就了这次严重的污染事故?

  “调查还在进行,我们需要确认最后的原因。目前初步的调查结果是,注水作业导致地层压力增大,油藏流体联通到了钻井附近的一个自然断层,然后上升到海水中。”康菲中国油藏部经理马克在发布会上告诉媒体。

  对康菲的这一说法,外界存在疑问。问题的关键是:康菲的注水作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注水强度是否严重超标?

  所谓注水,是石油开采中常见的一项基本工艺。在油田开采的中后期,由于油层能量衰减、地层压力减小,油田产量随之下降。为了保持采油量,就需要向地层中注水以增大压力,实现油田的高产、稳产。

  注水作业无论是在陆上还是海洋油气开采中,都比较常见。但是,因注水导致溢油事故的发生却相对罕见。据业内专家表示,有案可查的是2008年在挪威的北海发生过一起,而本次蓬莱19-3油田溢油则是渤海开发40余年来的第一次。

  “一般来说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不清楚康菲的工程师们都干了些什么。在注水前,需要进行平衡物计算,注水压力有一个界限。如果是注水压力过大,突破了地层压力点,就会发生事故。”一名不愿具名的外资石油公司地学经理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国内某大型石油公司一位勘探开发专家,同样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达了对康菲的质疑:“注水导致溢油?不相信这个说法。由于康菲没有对外公布更多的资料,我还找不到疑点在哪里。但从专业的角度,我不相信这个解释。”

  从目前已有信息看,除了注水超标外,还有一种可能是:由于康菲对海底情况掌握不够,或者是已经掌握但为了保持产量而有意无意忽略了相关的关键信息,强行采油而最终引发事故。

  7月6日,康菲中国的技术人员在媒体发布会上放映了一组幻灯片,展示了B平台附近的地质情况。一条非常明显的断层带,斜斜的从地层深处通向海床。正是这条断层带,成为引发溢油的重要地质原因。康菲中国的技术人员证实:这条断层带是自然存在的,在油田开发前已经存在。

  前述地质学专家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渤海湾的地质非常复杂,断层大量存在。一般而言,19-3油田这里应该是个封闭断层;如果是开放断层,油就不可能存住。现在封闭断层出现了溢油,肯定是外在的力量所诱发,康菲的责任逃不掉。

  如果联系C平台的情况,似乎更证明了康菲中国在注水中存在违规、超标情况的可能性。C平台的事故是因为压力比较高而井涌,由于B、C平台相距仅2英里,不排除C平台的压力增高是因为B平台超标注水所致的可能性。

  面对外界的质疑,康菲中国坚称B、C平台的事故并不相关,事故具体原因还在调查核实中。

  “对康菲中国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我们暂时不做评论。地下结构不清,原因复杂,相关调查正在进行中。”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郭明克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环境赔偿难题

  蓬莱19-3油田于1999年5月为康菲石油发现,可采储量约5亿桶。2002年,该油田一期项目投产,日产原油1.8万桶;2008年9月二期项目投产,油田峰值产量为15万桶每天。

  蓬莱19-3采用合作开发的模式进行开采,其中,中海油代表资源国拥有油田51%的权益,康菲中国拥有49%权益,并担任作业者,负责油田的开发生产作业管理。

  渤海溢油事故发生至今,无论是中海油还是康菲中国,均未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提出任何赔偿意见。

  7月4日,国家海洋局初步完成了溢油影响范围、溢油对海水水质、沉淀物影响的评价工作。报告称:溢油造成了840平方公里的海水从一类变成了劣四类,19-3油田附近水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值40.5倍,最高浓度是历史背景值的86.4倍。

  “溢油对渤海海洋环境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威胁。由于渤海是内海,呈半封闭状态,水交换比较差,溢油的影响程度会比一般海域重一些。目前只是做了初步的环境评估,到底影响会是多大,需要长期、持续地关注。”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崔文林说。

  “溢油已经回收了一部分,没有回收的就会残存在环境中造成长期影响。我们监测到的是840平方公里的海水变成了劣四类,但是,并不等于说溢油污染的影响范围就是840平方公里。”崔文林进一步指出。

  按照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在合作分成开发中,一般是由作业者承担一切的法律风险。国家海洋局官员表示,康菲中国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独立运营的公司,按照中国法律它是事故的责任人,相关部门会追责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康菲中国与中海油将会受到的处罚可能最高只是20万元。

  对此,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按照法律,20万元的罚款已经是最高限。但是,法律还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索赔额度肯定远高于20万元。

  从目前情况看,康菲中国将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并进行赔偿。

  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康菲中国是油田作业者,对事故的处理由作业者来布置;经济赔偿的责任,要根据事故性质来判断,根据中海油与康菲中国的石油合同规定来分担。

  对于这一说法,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表示了不同意见。前述国内某大型石油公司的勘探开发专家说:法律上可以不追诉中海油,但不代表中海油在这起事故中就没有责任,“受污染的是我们自己的蓝色国土,对方是中海油请来的,也只有他们拥有海上油气开发合作的专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