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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的瞒报背后是更严重的违规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2日 1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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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春元

  7月31日上午,故宫博物院终于证实,国家一级文物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在7月4日已发生损坏,但截至31日上午,北京市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仍未接到这一事件的报告。对此,故宫方面否认了“瞒报”的质疑,表示是要彻底调查清楚,形成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后上报(8月1日《扬子晚报》)。

  “瞒报”的质疑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根据2003年11月实施的《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国有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应当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办法》同时规定,“属于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丢失或者损坏”或者“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坏”,都属于应当及时报告的突发事件。

  那么,这种“彻底调查”的态度是否可以减轻乃至免除故宫方面未能及时报告的责任呢?这关键要看突发事件报告是否必须先“形成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突发事件报告只需要提供事件的简要经过和文物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等内容,可见,所谓“彻底调查清楚”,应该是在报告之后采取的后续行动,而不是报告的前提。由此也可以得出结论,故宫方面直至事件曝光也没有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故意瞒报的性质是难以否定的。

  相关法规明文规定的责任不去积极履行,却要“负责任地”去尽额外的义务,故宫方面的做法未免令人费解。这又不禁让人联想到此次事件被公之于众的过程:7月4日发生文物损坏,7月30日网友微博曝光,7月31日故宫方面出来确认。试问:一个对于事故发生讳莫如深、直到被网友曝光之后才肯站出来承认的单位,却在宣称自己多么“认真负责”,可信度到底有多大呢?“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故宫方面总不至于再来上这么一句“名言”吧?

  按照故宫方面的说法,此次事故目前尚未正式上报国家相关部门,是为了“彻底调查清楚”,岂不知,瞒报已经是故意违规,擅自组织彻查更是越权之举。根据《办法》规定,“接到报告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可见,对突发事件进行彻查本应是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而故宫作为文物收藏单位,自行组织调查活动,其客观公正性未免更让人忧心,其处理结果的合法性更是无从考量。

  故意瞒报、暗箱操作、违规彻查——这套由来已久的关联词,让人不禁又想起那句话:“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