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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创投企业不存在税收待遇不平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8日 07: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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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7月底召开的首届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上,中国创投行业精英与相关部委官员有了一次精彩的面对面交锋的机会。论坛期间,税收问题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抛出了当前困扰创投企业的税收“七问”,内容涉及创投企业所得税如何扣缴等多方面问题。国税总局相关官员则在现场回应称,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不存在税收待遇不平的问题,国税总局未来会进一步考虑评估、修订现行的税收政策,并对相关税收政策加以整合。

  税收七问

  靳海涛认为,当前困扰创投企业所得税扣缴存在七大问题:其一是只有当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符合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时才能够享受投资额抵扣的税收优惠。实际投资时,很多企业还不具备中小和高新的资质,创投机构并没有充分享受到这一优惠。

  其二是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创业投资失败时形成了投资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这部分损失应该一次性扣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项目的投资损失经过很多年仍然不能扣除。

  其三是股权投资企业,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一般有限合伙制企业多是实行先分后税的方式纳税。目前,各地LP的个税率保持在20%,但GP的个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

  其四是个人投资未上市股权的征税时点确定存在问题。目前所执行的政策是个人进行股权投资,在成功退出以后要交所得税。目前执行的税收政策是二级市场投资所得免征所得税,但创投机构要征税的时候,是按投资成本和退出时候的价差来征税,实际上就是二级市场增值部分也要交税。靳海涛建议,所得税征收应该以IPO的价格为退出点,而不是以实际退出的价格为征税点。

  其五是现在的税收政策对公司制创投存在双重纳税,对合伙制创投也存在税收不公正。公司制创投需要先交企业所得税,相关人员还要再交个人所得税。

  其六是国有背景创投的生存问题,现在的政策对于国有和国有背景的创投有较多限制,比较突出的是,不鼓励国有创投投资相对成熟的企业,而是鼓励其投资早期或者成长性企业,这就使国有创投与其他创投处在不公平竞争状态。其次,即便是国有创投投资于早期项目成功以后,每个项目都要在公司上市时上报财政部审批,从而影响了投资效率和投资回报的实现,造成了企业对国有创投的排斥。

  其七是对于创投管理各种形式基金的方向性限制应该有所突破。二级市场是属于创投的下游行业,对二级市场的把握能力深刻影响到创投事业的发展。以前创投发展环境不成熟,所以规定了创投不允许在二级市场进行运作。现在环境成熟了,退出项目逐渐增加,多数创投机构都有在二级市场进行练兵的要求。

  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针对靳海涛提出的税收“七问”,国税总局有关官员进行了一一回应。

  对于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达标难的问题,国税总局官员表示,未来可以考虑对标准进一步放宽,只要符合中小企业的要求,创投企业就可以获得税收抵扣的优惠政策。

  关于创投企业的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问题,上述官员表示,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投资损失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前进行扣除的,创投企业只需在年度申报时将申报材料和纳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给当地税务机关,就不用税务机关进行事前审批,只需备案,然后税务机关进行事后审查和确认。

  关于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差别问题,国税总局官员指出,我国税收的基础是古典制,古典制意味着公司所得和个人所得是两个税种,有不一样的征税依据,所以不考虑由于两个所得税可能有一部分重合就要消除。从实际税负来看,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对投资额按照70%抵扣应纳税额,抵扣完后的应纳税额很小,然后再分给个人投资者按20%的统一税率征收个税,税负也不是很重。合伙制企业虽然没有征两道税,但是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的,税率较高。在有税收优惠的条件下,公司制创投企业的税收不一定高于合伙制。

  对于个人投资未上市股权的征税时点问题,国税总局官员表示,二级市场投资所得的免税政策是对普通投资者的一种特殊优惠,而从事一级市场投资的,都是机构投资者或者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取得的收益也比较可观的,所以还是按照退出时点的投资所得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