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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支持设立省级保障房融资平台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1日 07: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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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统筹本省和计划单列市的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三类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融资和偿债

  记者 韩雪萌

  专家表示,此次监管层提出支持设立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扩充了保障房建设的融资渠道。资金支持力度的加大,将使保障房建设专项融资瓶颈有望得到根本突破。

  全国清理地方债的风暴仍在继续,但为了解决保障房资金缺口,决策层仍然给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开了绿色通道。近日,由央行、银监会共同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而记者近日也获悉,银监会已提出要支持设立省级、计划单列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原则上各一家),负责统筹本省和计划单列市的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三类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融资和偿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加大力度抓紧放贷,增强责任意识,全力支持完成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今年以来,随着楼市调控持续深入,监管部门对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控也随之升级。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实施了有别于商业性房地产和一般融资平台的监管政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这些措施对降低房地产贷款风险、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巨额资金来源问题一直都是保障房建设的短板。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累计新增908亿元,比年初增长54.8%。但按照住建部的测算,今年要完成的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投资在1.3万亿元左右。其中8000多亿元是通过社会机构投入和保障对象及其所在企业筹集来的,占比逾62%。可是,由于保障房投资“利润薄且回报期长”,资金缺口大,社会资金进入情况并不理想。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在今年6月底,发改委发布《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资本市场融资上为保障房建设资金带来了利好。此次监管层提出支持设立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扩充了保障房建设的融资渠道。资金支持力度的加大,将使保障房建设专项融资瓶颈有望得到根本突破。

  但也有专家对此表示担忧认为,银监会去年对融资平台贷款解包还原,清理规范,现在又在保障性住房上打开口子,会不会是原有融资平台的“变脸”,是否是政策的“倒退?”

  但据接近银监会的人士表述,银监会支持的只是省级、计划单列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对地市级、县级保障房融资平台,银行和监管层都是非常谨慎的。

  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职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体是市县一级政府,但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目前,省级政府已明确包括土地登记管理、建设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检查、社会维稳以及资本金和信贷资金筹措等六大责任。资本金方面,监管层坚持20%的项目资本金到位才予以发放贷款,且银监会要求项目资本金必须真实、足额到位。贷款利率方面,公租房项目贷款利率须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

  监管层的审慎,还表现在贷款方式上。据某股份制银行人士向记者透露,在贷款方式上,银监会提出,“鼓励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对于资本金足额到位、管理精细的,优先支持。对保障性住房项目与商业性房地产、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一般性融资平台项目要进行严格区分。银监会认为应该支持的保障房项目,包括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并不包含在内”。

  据某地方银监局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透露,为了加强贷款管理,确保资金真正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省级政府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所涉及的贷款由总行集中审批、集中管理。

  “要按照‘三法一指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在借款合同中设立交叉违约条款,一旦贷款出现被挪用、扩用、用作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或其他违规情况的,应被视作借款人对其他所有贷款的违约,所有贷款人有权对风险采取行动,直至中止贷款发放和加速还款。”上述人士向记者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