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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助推基金销售渠道改革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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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要求监督机构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规范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账户运作行为;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该规定预计将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一同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基金公司人士表示,《暂行规定》有助于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将促进基金第三方支付和销售的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普通居民重要的投资渠道之一。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监管是保护投资人权益的重要内容。目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渐突出:一是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未受监管;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受制于支付环节,高昂的支付成本影响了销售机构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的竞争力,不利于行业基金销售服务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三是销售账户体系缺乏规范,各类机构账户管理复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不一,时间各异,监管难度大,不利于公平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

  为增强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有序管理,作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证监会征求了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等各方意见,并作出合理的修改。

  《暂行规定》的一大亮点就是保证了结算资金安全性和监督有效性,从多方面对结算资金安全性进行了约定,引入了监督机构,对监督机构的资质、监管协议必要条款等进行了细化。

  《暂行规定》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有利于降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成本,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了生存空间。监管层的制度设计理念是基金销售市场的各个参与机构更细分,独立的销售机构将全部精力用于“本职工作”。

  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是以往大家所担心的,《暂行规定》引进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并对销售账户的账户运作进行规范,这有助于保障销售资金的安全,减少投资者、基金公司对资金安全的担忧。支付环节是制约基金第三方销售业务开拓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三方支付的规范和支付成本的降低将促进第三方销售的发展。

  从长远来看,发展第三方业务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外的情况显示这部分业务的发展空间广阔,但就目前国内的情况而言,短期内无论在支付还是销售方面,第三方都难以与银行渠道竞争,对基金销售的推动作用将较为有限。此外,如果与第三方销售机构合作,基金公司需要考虑客户维护问题,需要对第三方业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服务,这对于基金公司尤其是小型基金公司而言将会是不小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