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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拟转入常规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1日 05: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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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志峰

  本报北京8月20日电 (记者许志峰)为适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入常规的需要,中国证监会近日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在试点阶段,为了切实控制试点风险,对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设定了较高的准入条件。鉴于试点证明有关制度安排合理可行,业务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且市场有扩大融资融券覆盖面的合理要求,有必要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从事这项业务的准入条件,《修改决定》删除了关于申请人的净资本应当在12亿元以上等规定,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只要求达到常规监管标准。

  按照规定,已经具有证券承销、证券自营或者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5亿元。没有这三项业务的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即可。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目前已起草了关于《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证券金融公司在运营中,除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外,需要使用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试行办法草案规定融入资金的方式主要有4种:一是发行公司债券;二是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三是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例如通过证券回购融入资金;四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至于证券,草案则主要规定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这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