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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布2011年第47号公告 与个税无关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7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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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2011年第47号公告,公告内容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而此前网络疯传47号公告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该公告及解读稿在热传两天后国税局官方才姗姗来迟的辟谣称均系伪造。今天国税局47号公告正式落地,个税年终奖调整的乌龙也最后终结。

  假47号公告中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今后,年终奖计算个税时,不再沿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数。报道称,国税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

  国税总局紧急澄清后指出,年终奖仍旧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与新税法衔接。

  在国税局紧急澄清后,媒体追查了此次造谣事件的过程。

  个税调整传谣经过还原

  谁伪造了“47号公告”?

  《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公告,下称“第47号公告”)经国内多家媒体报道、解读、转载、放大,但最终竟是一则假消息,造假来源何在?为何伪造国家公告,又为何会引起虚假新闻传播?

  8月12日 两专业会计网站发布公告全文

  记者经搜索发现,在网上首次发布“第47号公告”的,是一家专业会计网站 中国会计视野网。该网站在8月12日即发布了“第47号公告”全文,随后另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中华会计网校”也发布了同样内容。

  8月13日 广州日报首报“47号公告”

  纸媒中首家报道“第47号公告”的是《广州日报》,该报在8月13日即刊发了《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 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并对该公告进行了详尽解读。

  国税总局官员谈年终奖计税

  新华社在8月13日刊发了《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一文称,“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文中该负责人称,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 10%-105=2295元。

  8月14日 新华社发稿谈及奖金纳税

  当日,新华社发布了《国税总局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一文,刊发了国税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辟谣

  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声明称,近日,有人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作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

  国税局正式发布的47号公告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

责任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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