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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文件,财政部放行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地的政府发债试点。而允许地方政府试点发债之后,融资平台公司继续发债是否会受到影响?
10月26日,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对本报表示,试点地方债并不影响融资平台公司继续发债,因为无论从性质还是从程序上,两者都不矛盾。该人士说,“地方债的发债主体是地方政府,而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是按照公司债来做的。”
该人士进一步形容试点政府债和城投类债券的关系说,“有关联但不冲突”。“有关联”是指,政府发债会提高当地财政负债率,而当地财政负债率是发债申请的一个参考指标。“不冲突”则是指,如果当地的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债申请,能够达到有关要求,自身经营性收入较好,同时又对当地财政补贴和土地没有依赖,就可以继续发债。
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在目前城投类债券的发行条件中,国家发改委规定,如果一个地方的累计政府性债务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超过100%,就不得再发城投债。这一规定,使得很多城投债的发债计划破产。
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一位人士说,以上海的情况看,试点政府债并不会影响融资平台公司继续融资或发债,财政部的文件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象征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今后地方政府的发债将会与融资平台公司发债形成互补,而不是制约。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隶属于上海市国资委,直属22家企业,累计为上海市筹措资金约2000亿元,用于投资城市道路、桥隧等。此前,上海分别由财政部代发2009年政府债券76亿,2010年政府债券71亿。
襄阳建投总经理陈敬东也认为,政府发债和融资平台发债两者用途一致,但两者不会互相影响。首先财政部对试点发债的省份和城市都会有严格的要求,发债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而城投债能否允许发行主要看的是,融资平台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
陈敬东说,有可能因为一个地方政府的发债,导致当地政府负债水平的上升,从而会影响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但国家发改委对发债的审核,更多会集中到融资平台公司本身上来。
上述上海城投人士认为,政府债推出后,融资平台公司更加需要向一般经营性公司转变,“今后融资平台公司不能老是盯着政府手里的土地了”。
在他看来,此前大多数融资平台公司,主要的功能是找钱,把资金拿到之后交给政府投资,此后就不再参与,这导致不少融资平台公司成为了依靠政府财政或者土地,进行贷款发债的融资机器。而如果以后国家进一步放开地方政府发债,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直接投资建设的意义就不大了。
他判断,今后的政策将会把融资平台公司引导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而不再是找钱人和直接投资者。“融资平台公司,要从借钱搞市政建设方面转向市政和公共服务运营方面上来。这样是政府希望看到的。”
这样的转型,意味着融资平台公司需要进一步划清和政府的界限。上海城投人士表示,政府可以发债之后,就要厘清楚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之间的责任。不能再像以前一样,把所有的任务都推到融资平台公司头上。
债市还在低迷期
据了解,在最近的两个月里,国家发改委一共只批复了两只城投债,分别是“11丽水城投债”和“11海宁债”。前者发行规模为10亿,在2009年就已经提交申请,使用浙江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丽水南城建设有限公司拥有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后者发行规模为15亿,2010年申请,无担保。
其中,在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浙江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发行的15亿元“11海宁债”中,其中除10.6亿分别用于投资农民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海宁尖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两个项目外,还有3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另有1.4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在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行的10亿元“11丽水城投债”中,8亿用于8个项目的投资建设,2亿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从发债条件和用途方面看,国家发改委最近批复发行的两只城投债,与以往的城投债并没有区别。
国泰君安债券行业研究员黄纪亮说,最近两个月,国家发改委审批通过的城投债已经明显减少了。而目前在国家发改委排队等待的城投债还有很多。他认为,发改委减少发行城投债的核心因素还是在于,市场的低迷,而不是因为其他原因。自6月开始,一轮由城投债违约引发的债市低迷一直持续到现在。
黄纪亮预计,随着试点的逐步实施,今后国务院仍将以特批的形式允许更多的地方政府发债。国家发行政府债,加上债市的低迷,将会使得政府今后针对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的政策越来越向好。“毕竟政府是想引导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更好的发债,而不是堵死。”
黄纪亮作出这种判断的依据,还有一条是,目前低迷的城投类债市行情,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是很难重新调节起来的。他判断,在推出政府债试点之后,政府今后对城投债来说,将会释放更多的有利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