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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征求意见:因质量退换车不应收折旧费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9日 10: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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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22家城市维权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意见书 就汽车三包提七条意见

  本报讯 (记者全杰 通讯员消委宣)昨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杭州、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香港、澳门等21城市消费者保护协会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二十二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等七条意见。

  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1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据此提出了完善《征求意见稿》的七条意见。分别是:要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且不免除损耗件的“三包”责任,正常损耗除外;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应调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并且依法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材料,同时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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