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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售楼涉嫌"阴阳价" 楼盘折扣价比公示价高3.8万元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15: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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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声称房子打折出售,购房者却发现折后成交价竟比公示价贵了近4万元。

  买房者:打折价竟然更高

  据购房者郑先生介绍,11月初郑先生在福州金域榕郡花园看房时,福州万科公司销售代表王小姐向他推荐二期7号楼703单元。王小姐称公司最近推出促销价,该套房子可在原价基础上打9.4折出售,并声称今后该套不可能再降价。703单元建筑面积208.48平方米,郑先生对该套房子表示满意。王小姐称,现在商品房实行“一房一价”,所有出售的房源在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都有备案。她从售楼部电脑调出703单元的售价,原价为3813166元,打完9.4折后是3584376元。郑先生遂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支付定金20万元。

  11月28日,郑先生到售楼部缴纳首付款时,无意间发现大厅墙上《金域榕郡花园二期价格公示表》显示7号楼703单元每平方米价格为 17010元,总价为3546245元,比打折前的原价38133166元低了26万多元,也比郑先生的实际成交价 3584376元低了 3.8万元。郑先生表示自己已用手机将此公示表拍摄下来存证,并要求开发商必须按墙上公示的“一房一价”调整售房价。但王小姐称,实际售价须以合同为准,如果郑先生不按约缴纳首付款,定金将被没收。昨日郑先生告诉记者,日前他已经向开发商发出了律师函,但截至昨日对方仍未给出解决方案。

  昨日记者就此事致电福州万科,但对方称相关主管人员不在,采访必须转交书面采访函,未对此事进行正面回复。

  律师:可能涉嫌价格欺诈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潘鹏飞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如果郑先生所诉事件属实,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同时如有损失可以追加索赔损失;而开发商若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涉嫌价格欺诈,将受到行政处罚。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获悉,该检查分局已接到郑先生反映的万科公司“一房两价”的投诉,目前该检查分局已开始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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