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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许曦原 韦凡) 陈先生在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任职,月薪5000余元,公司计划于12月发放2011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老板承诺发放该笔奖金时为每名员工定额负担4000元个人所得税税款,超出4000元税款的部分则由个人自行承担。陈先生发现,他取得的4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出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3895元,并未超出公司承担的定额4000元税款,但个人银行帐户上显示实际到手的金额却不是4万元,而是39705元。带着疑问,陈先生联系了税管员进行咨询,税管员告知陈先生,即使公司为员工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对于公司负担的该税款部分,仍然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管员向陈先生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管员同时介绍,如雇主为雇员承担税款,计算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把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方法有两种:一是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情况,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另一种是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情况,首先应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然后再计算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小资料:
陈先生月薪5000余元(高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年终奖金40000元,公司为其定额负担4000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款。陈先生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440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4000÷12=3667元,可确定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105
应纳税额=44000×10%-105=4295元
陈先生个人实际缴纳税额=4295-4000=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