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阮晓琴
晚报讯 证监会近日发布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首次明确《决定》中“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定,这一表述将一些通过非经常性损益作出达标业绩的“钻空子”做法拒之门外。
去年8月1日出台的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对拟借壳上市资产的赢利能力提出要求,即“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但《决定》并未明确净利润的具体概念,如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方式使净利润达标的是否合规。
而新近发布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明确解释称,“按照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原则,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定”。
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行人士认为,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因而虽然 《决定》并未框定净利润的概念,但逻辑上应与IPO一致,许多投行人士一般也是基于这样的理解去做业务,在这个层面上,“《决定》的问题与解答”关于净利润的表述并无特别的新意。但在操作层面上,锁定净利润概念的做法,确实把一些“钻空子”的做法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