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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礼物惹误会 消费维权获双赔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4日 09:2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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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青岛2月13日消息(记者王朝朋 通讯员孙运军 韩娟)2月14日是西方情人节,年过不惑的青岛市民胡女士收到了自己生平第一件情人节礼物。夫妻这么多年,虽然丈夫一直对自己和孩子疼爱有加,却从来不知浪漫为何物,根本就不知道这个节那个节,更谈不上送什么礼物。没想到丈夫今年赶了一把时髦,居然给自己送上一件情人节礼物。

  丈夫对胡女士说,在李沧区某商场为胡女士购买了一件品牌保暖内衣,原价639元,因为搞促销活动,所有商品一律在原价的基础上打6折,售货员又为自己省去了点零头,实际只花了370元。看着这套款式新颖、质量上乘的保暖内衣,胡女士的心里可是美开了花,没等到14日情人节,就早早地洗洗穿上了。之后胡女士将外包装盒收拾准备扔掉,无意中发现盒上贴有一个奇怪的标签,撕去这个标签后,上面清晰地写着价格:499元!胡女士一想:不对啊,丈夫不是说原价639元吗,这一下就差了140元钱!如果这套保暖内衣真是价格499元的话,6折后还不到300元!这死老头第一次送礼物居然就糊弄我,难道还学人家故意抬高价格然后偷偷攒私房钱?为此,胡女士赌气跟丈夫闹起了别扭,胡女士的丈夫赶忙找出了购物发票,上面清清楚楚地标注着保暖内衣的价格与折扣情况,证明自己所说不假。

  这不明摆着欺诈消费者吗!为此,胡女士夫妇俩来到李沧区消保委进行投诉,要求商场赔偿双倍货款。

  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解,但商场负责人不承认是故意,辩称是不小心标错了。消保委认为,商家这一说法令人难以置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通过对商家讲解有关规定,使其认识到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经调解,商场同意退还多收的货款70元,并另外赔偿消费者同价值的保暖内衣一套。本案涉及的价格欺诈行为已经移交工商部门进行执法调查。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您:面对打折促销,一定要价比三家,注意先提价再折价的“虚假打折”。“虚假打折”是指经营者用“先涨价,再打折”的不法促销手法来忽悠消费者。近年来,经整治,此类现象已大为减少。但是,还有个别不法商家在搞打折猫腻。消费者在购买“特价品”前多跑几家商店,不妨采用“价比三家”的办法,做好“功课”,一旦发现经营者存在“虚假打折”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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