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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培科:中国股市完全可以搞“注册制”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6日 09: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浪博客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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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O不审行不行?”郭树清的惊人一问成为近期资本市场的焦点。

  所谓“惊”人,在我看来无非是让人惊讶他的改革魄力,让新股发行的既得利益者感到惊恐和惊慌,而让笔者感到的则是惊喜。近10年来,本人一直在各种场合奔走呼吁改革“权力发审”和改革中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建议让“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分开,让权力和利益分开,避免权钱交易和权力寻租,以保障监管到位和保证上市公司质量,让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完善。但这些年中国证券监管体制改革非常缓慢,而且差点让人丧失信心,用高西庆(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的话来说:“让监管者放弃权力发审是需要从灵魂深处爆发一场革命”,可见阻力和难度之大。

  毕竟放弃权力发审就意味着动了既得利益集团和权贵资本的奶酪,也会动摇一些衙门的利益,这需要勇气。可喜的是,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下一步要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主动改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大幅减少事前准入和审批。他准备改变根深蒂固的父爱主义监管理念和放弃权力发审,尤其“IPO不审行不行?”的惊人一问再次印证郭树清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和方向。

  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之举就是“注册制”,但有人极力反对注册制,认为在核准制下都很难保障上市公司的质量,一旦搞注册制会泥沙俱下,会让市场大乱。其实大可不必担心,现在很多人对于注册制的认识有误区,他们简单的采取“二分法”来认识注册制与核准制,以为不被权力发审的注册制就是“自由市场”,以为只要符合条件、没有审核、猪马牛羊都可以上市,其实不然。

  注册制与核准制最大的差别就在于监管部门是否对发行对象进行实质性审核,我们现行的核准制就是实质性审核,上市与否都是证监会的发审委说了算,而注册制是监管部门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监管部门拥有拒绝注册的权力,但拒绝注册得有理有据。实质性审核与形式审核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监管部门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我们行政主导下的额度制、审批制、核准制,可能初衷是好的,是想选择优质的上市公司,防止劣质公司上市圈钱,是想让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但实际情况与父爱主义的初衷背道而驰,行政主导下的权力发审不但没有选出优质的公司,反而成了权力寻租的温床,各种带有财务欺诈的公司通过形形色色的公关,纷纷高价上市圈钱,拿了好处的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这些公司却成了打不得、骂不得的保护对象,对媒体揭露出来的“坏孩子”,只用低廉的处罚成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过低的违规成本恰又默许了他们的胡作非为,结果扭曲了各种市场化的功能,成为阻碍市场化改革的最大障碍。

  当然注册制也不是没有任何的实质性审核,只是证监会不做实质性审核,证监会只负责监督之职,但实质性审核是由交易所和中介机构来承担的。所以说,注册制并非是完全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反而合规监管更加严格,除了要求发行人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还得回答主管机关层出不穷询问,这些回答不能有任何作假,一旦发生欺骗,公司不但上不了市,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各种诉讼赔偿,同时还得接受社会公众的全方位监督,其实约束条件更多了,虽然只要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都可以申请上市,但必须要有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力举荐,才能够“注册”成功。而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违规造假就立即停牌退市,并且严惩造假者和“帮凶”(中介机构),给他们罚以重金,以补偿受害者的利益。

  显然,注册制需要司法追溯、赔偿机制、集体诉讼制度和退市机制等制度配合,不然,注册制效果就难以发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集体诉讼就成为美国保护股东权益的最有效司法程序,也是股东最普遍使用的民事索赔手段,从而减少了很多违规造假。其一,是由于证券市场侵权案最突出的特点是受侵害者众多,而个人投资者又无精力和经济能力去单个诉讼索赔,而证券集体诉讼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还可以节约各种成本;其二,集体诉讼制度下,往往都是律师主动找受害者维权,途径非常便利;其三,集体诉讼“胜诉才收律师费”的方式,会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其四,集体诉讼中一人胜诉所有受害者都可平等获得赔偿,会增加违规者的违规成本,从而产生震慑作用,减少市场中的造假行为。

  长期以来,我们的市场由于法制不健全、制度规则不完善、缺少集体诉讼机制,并且司法前置程序长期设置壁垒,使得很多受害者欲诉无门,助长了违规者的气焰。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除了大力改造市场环境、完善市场规则、提高参与者水平外,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已刻不容缓。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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