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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室转发了发改委、卫生部牵头起草的关于《经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通知》,这是国务院部门出台的第一份落实“新非公36 条”的实施细则。2012 年2 月9 日,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北京成为第一个细化国家“新非公36 条”中关于社会化办医相关内容的城市,该政策具有示范性意义。
评论
与 2010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相比,北京的征求意见稿在以下方面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1)赋予社会资本开展医疗机构以优先级。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凡是社会资本能办的,政府不再举办。
(2)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按照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医疗结构,具体规定了初审、审批部门。并规定了相关审批部门的受理时间。
(3)细化并新增免税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赠社会办医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4)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先进(适宜)的诊疗技术及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土地供应和政府土地收益的优惠政策,政府在相关基本建设、关键设备购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投资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民营医疗服务板块值得长期关注。北京的征求意见稿在审批程序、免税政策、创新鼓励政策和资金支持方面提出实质性的政策,为其他省市颁布细化新非公36 条中关于社会化办医政策,提供了范本。民营医疗机构经营环境和发展面临有利环境,持续推荐爱尔眼科、迪安诊断。(国金证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