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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吁制定个人破产法 减少企业主跑路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6日 14: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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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负巨债后“走佬”甚至自杀惨剧不少见

  文/记者陈翔

  生意失败,负债累累除了避债、躲债、再借、甚至逃跑,可否申请个人破产?个人破产立法,能否在中国内地成为现实?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龙岗区南岭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张育彪提交关于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建议,呼吁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

  实施个人破产 避免家庭惨剧

  张育彪说,国际金融危机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深远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不断增长,个人和家庭参与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们并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张育彪接受采访时建议,根据国际经验,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

  他说,目前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银行的个人信贷资产中呆账不断增加。“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为避免因个人破产带来的损失,将迫使银行采取更加审慎的放贷原则。”

  张育彪说,实施《个人破产法》后,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减少法律漏洞 防范恶意破产

  个人破产法会不会成为老赖天堂?如何防范“恶意破产”?张育彪告诉记者,这有赖于立法时的认真研究,减少法律漏洞,加大对恶意破产者的惩罚。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已实施多年,近年来相关法律体制的完善,为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张育彪建议,要严格个人破产条件,防止出现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必须是对已到期的有效债务丧失支付能力,而且不可能在短期内恢复支付能力的债务人才能申请个人破产。同时,要规定“自有财产”的范围,留给债务人生活必需的费用。

  张育彪认为,广州市民熟悉的香港电视剧中“破产后不能打车”等情节,是必须严格监督的日常行为。他建议可借鉴香港的立法经验,规定在破产期间,破产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不准购买高价物品,不准奢侈消费,不能购买房屋等大价值固定资产,不得炒股,不能自费出国旅游,不能再贷款借钱,不能从事律师、公司董事等公共职务,出入境必须事先通报,并限期返回等。(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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