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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于4月1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对此分析,此举对资本市场合理的定价带来很重要的示范作用,未来询价人会趋于理性。他指出,从询价角度而言,此举将促使询价人更加理性,同时增加流通的规模。而且,更为上市公司的新股发行的合理定价,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矫正的作用。
吴晓求称,“本来新股发行制度就没有太多可以改变的地方,此次增加了存量发行,对于完善新股发行机制,具有积极作用。”
而对于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吴晓求认为,此举一方面增加了流通性,另一方面能够抑制新股发行当日的过度上涨或暴涨现象。
《征求意见稿》还拟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征求意见稿》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和发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