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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增持行为指引 大股东"增持作秀"受抑制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0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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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持股比例达30%以上(包含30%)股东的增持行为,上交所1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与原规则相比,新指引对大股东增持行为中的多项细节性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完善,具体条款也由此前的13条增至18条。

  对于此次指引的修订,上交所给出的解读是,此举主要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从目前市场的增持行为来看,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就是大股东增持行为是看好一家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当前估值水平,但也不乏存在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背后别有意图,如为再融资护航、为“小非”减持造势等。因此,一些公司方面认为,此次指引的修订可以抑制以往出现的“作秀式增持”行为。

  强调三个时段不得增持

  新版指引显示,相关股东在三个时间段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细化适用增持股份行为范围

  修订后的指引进一步细化了适用增持股份行为的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股东:一是在一个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中持股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持续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二是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持股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三是指引规定的其他增持股份行为。

  四类增持计划需及时公告

  指引规定,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此外,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后续增持计划。同时,相关股东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全部股份。

  第三,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无后续增持计划的,也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相关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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