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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投资款,在虚设平台上“操作”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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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栾吟之 通讯员 黄检)购买欧美基金、投资海外股票、进行外汇交易,这样的境外投资是否很诱人?在昨天黄浦区检察院召开的查办金融投资领域犯罪案件情况通报会上,检察官和金融领域专家表示,高额回报诱饵下很可能隐藏着金融诈骗。骗子在收取客户投资款后,在虚设的境外交易平台上“操作”,其“企业化”犯罪手段让人难以识破。

  “犯罪分子往往紧跟金融市场热点。”当国内公司出现海外上市潮时,犯罪分子就通过销售所谓 “海外上市公司”原始股牟取暴利;当证券市场红火时,则销售所谓“海外基金”;当有关部门放宽外汇管制、放开黄金交易时,就趁机招揽社会公众参与境外非法黄金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等;当出现私募股权基金热时,又以私募股权基金名义实施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去年,黄浦区检察院受案10件13人,同比增长900%。其中,有8人具有证券、基金等金融从业背景;31岁至50岁的9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2人。他们大多熟悉金融专业知识,利用专业背景忽悠受害者。在一起诈骗案中,张某雇人随机拨打电话招揽客户,谎称购买海外基金能有高额回报,收取客户投资款后,又骗客户到“境外交易平台”下载操作程序、自己注册进行“交易”。殊不知,所谓的境外交易平台是张某等人虚设而来,网站上的“基金净值”数据等全为虚设,目的在于令客户相信投资款在金融市场中亏损。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还以投资咨询公司、境外公司办事处等名义对外经营,还将相关交易平台设置在境外服务器上,增强犯罪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有的犯罪分子还租用金融广场、金融大厦等一些高档办公场所,并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或各种奖章、证件,夸大其投资实力。而实际上这些公司既无投资资金、也无经营实业,经营时间比较短,在吸纳到一定资金后立即关闭公司另起炉灶。

  在一起日前判决的案件中,张某在黄浦区成立拍卖公司,并伙同其他4人向公众骗得1.33亿元钱“融资炒股”。他们采取用后款偿付欠款利息和本金的循环借款方法,虚构“经营规模扩大而急需融资”、“开发本区某知名房产”等事实,以支付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为诱饵,造成500余名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市二中院以集资诈骗、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其他犯罪嫌疑人也被绳之以法。

  金融领域专家分析,这些境外金融投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交易平台大多在境外,投资款也大多通过银行账户或“地下钱庄”被洗钱出境。基于其作案手段隐秘化、智能化,即使怀疑这类交易平台是虚拟软件并有诈骗嫌疑,但由于取证困难,难以追查赃款实际去向,导致案件无法认定为诈骗类犯罪,往往只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为此,黄浦区检察院将加强与公安、法院及证监、银监、保监、人民银行等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协调查处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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