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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1年,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泰盛”)在履行与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实业”)的控股子公司山西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建筑”)的生产车间承建合同过程中,共预付振东建筑款项1076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未按合同约定超付款项3000万元,客观上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振东建筑于2012年4月方才归还。
2011年,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振东实业的全资子公司山西振东五和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五和”)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仅为29.16万元,而公司却向振东五和预付650万元,期末冲抵公司对振东实业的欠款后,客观上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383.66万元;2011年,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振东实业的全资子公司山西振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货款834.34万元,冲抵相关款项后,客观上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63.50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制定)》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9条和第7.3.9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安平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制定)》第1.4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制定)》第17.2条、第17.3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八条等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李安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