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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消息7月23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委托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委托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监会指出,当前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发展较快,投资能力相对不足,迫切需要选择更多的风控好、专业强的投资管理机构,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保监会充分评估金融市场 发展状况,借鉴国际经验和国内同业做法,研究制定了《委托办法》。
《委托办法》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现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的基础上,增加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并明确了相关资质条件;二是规定委托投资范围,主要是资本市场的债券、股票和基金等有价证券,同时办法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持续评估、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委托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保险资金投资金融工具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委托办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券商和基金公司均需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同时,券商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基金公司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