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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沪九条限购执行细则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8日 17: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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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聚焦房地产调控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月17日发布了《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上海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通知》称,凡在上海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房地产企业应当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订人)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前,应当向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按规定出具《查询结果》,由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一并提交。

  《通知》明确,对违反限售规定购房的,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银行实现抵押权等情形除外)。凡不予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对于上述应当限制的情形,应在交易登记系统中予以注记。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