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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车位价格涨幅应低于本地新建住房价格涨幅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4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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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6月起,陕西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租售已列入房地产市场调控内容。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销售价格涨幅须低于当年本地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水平。

  车位租售列入房地产市场调控

  根据省住建厅和财政厅的要求,从2011年6月份起,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租售列入房地产市场调控内容,对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库出售应与商品住房相同,对其预(销)售、价格备案等相关内容一并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销售价格涨幅应低于当年本地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水平。

  占用共有道路车位属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配建的独立车位、车库产权清晰的可出售、附赠、出租;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其他建设的机械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将车位、车库的配比情况、销售价格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同时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出租车位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时只能面向本小区业主,在满足一户一个车位的基础上,可考虑其他业主的需求。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车位、车库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在出租合同中予以约定,严禁非法牟取暴利。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部门制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