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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8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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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业界的不断呼吁声中,创业板的退市制度框架正逐渐明朗。根据监管层的设计,创业板或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退市标准也将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连续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对此,笔者认为,严格的退市制度的设计以及多元化的退市标准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是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需要,但目前更为迫切的是,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应该尽快推出。

  众所周知,和主板上市公司不同,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较小、经营尚不稳定,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同时也蕴含着相对较高的风险,因而有必要通过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而保持市场的总体质量。

  因此,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设计之初就较主板更为严格,确立了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多元标准三个创业板退市制度的要点。

  海外创业板市场实践也表明,创业板公司退市比例普遍高于主板市场。例如,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每年超过200家公司由该市场退市。通过较高的退市率,海外创业板市场形成了良好的信号传递效应,逐步建立起对上市公司严格的约束机制,保证了市场形象和整体质量。

  因此,建立和完善更加有效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对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来说,非常重要。笔者认为,创业板由于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和包袱,可以先行一步试行直接退市制度,为退市制度改革积累经验。直接退市制度的推出不仅可以杜绝壳资源恶性炒作现象,减少相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而且,直接退市也让上市公司多了个“紧箍咒”,有助于提升创业板的质量。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首次表达了对创业板退市制度推出的迫切希望。她说,创业板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建立健全直接退市制度不涉及对现有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有条件先行先试,来探索建立健全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希望创业板退市制度先出台。

  据了解,关于创业板的退市制度一直在监管部门的研究中,证监会已成立专门小组研究退市制度,并不限于创业板,监管层的思路是将以创业板为试点来统筹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因创业板公司历史包袱小,高成长与高风险并存,将“先行先试”直接退市制度。监管部门希望以创业板为突破口,带动主板退市制度改革。

  可以说,退市制度和上市制度一道,构成了创业板市场的两道重要门槛,这两道门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质量。创业板运行两年了,作为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退市制度的推出已经刻不容缓。(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