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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直接退市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8日 0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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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日前首度披露了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原则及框架,表明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推出渐行渐近。笔者认为,要把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这一好事办好,至少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严格标准与适度灵活的关系。据悉,在创业板退市制度的设计上,深交所增加了两个退市标准,分别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对于新增的退市标准,笔者认为既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又要正确理解制度本意。譬如,关于“三次谴责”的规定实际上加大了公开谴责制度的“含金量”,所以在谴责标准的制定、谴责分寸的把握上要尽可能做到科学合理,防止滥用。

  二是无情退市与有情服务的关系。深交所计划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同时设置了两步缓冲计划:在公司实施退市前,将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公司退市后将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应该说,“两步缓冲”计划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不过相关部门和交易所还是要及时做好风险警示和提醒工作,明确告诉投资者创业板公司潜在的各种风险,而不是“一退了之”。

  三是直接退市与源头把关的关系。直接退市制度的一大特点是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公司达到暂停上市条件时其股票即停止交易,达到终止上市条件即摘牌;根据不同情形进一步缩短退市时间,保证问题公司和绩差公司尽快退出市场;不允许暂停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方式恢复上市。这些制度设计实际上构成了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主体框架,符合退市制度的初衷。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确保“出口畅通”的情况下,还应严格把好创业板公司的“入口关”。通过严把“入口关”,避免大量问题公司前脚刚从“入口”上市、后脚又从“出口”退市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