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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募基金明年一季度开始披露公平交易情况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3日 07: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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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8月12日正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证券投资基金将从明年一季度季报开始,披露投资组合大额同日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以及基金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修订稿规范了基金公司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在每季度和每年度开展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的具体要求,同时对基金公司内控提出一些具体要求,还进一步明确公平交易披露要求,加强公开信披的约束机制。

  “此次法规修订最根本的目的是希望机构投资者能回归到其应有的本意,站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立场上,与上市公司展开博弈。”负责人说。

  据记者了解,修订稿首先是规范了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

  “考虑到不同组合之间可能通过同日反向交易,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市值股票上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因此,应该对于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同时,为了加强对大额同日反向交易(比如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争取当日成交量的5%)的约束与监督,修订稿要求:“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利用公开信息披露来约束基金公司行为。

  “公平交易管理不仅需要保证过程可控制,而且需要保证结果可核查。公司应通过加强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来实现过程公平,同时应通过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等方法实现对于公平交易结果的核查。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在每季度和每年度开展通向交易价差分析的具体要求。”负责人称。

  据他介绍,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要求在“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开展价差分析,同时将分析的时间窗口调整为日内、3日内和5日内;第二,要求公司在价差出现异常时,应重新核查各项内部控制,针对潜在问题晚上公平交易制度,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做专项说明;第三,要求公司在组合年报中,对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据记者了解,除公司自律和外部披露的约束之外,目前中国证监会内部已开发了公平交易非现场监控与分析模块,能够对公司内部同向交易价差异常的情况进行预警。

  “《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中国证监会将开展公平交易的非现场监控、分析和现场核查,一旦发现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上述负责人说。

  与此同时,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又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等。

  负责人同时介绍,修订稿还对现有投资组合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做了调整,除在定期报告中增加大额同日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的披露要求外,还对原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做了补充和调整,如在组合定期报告中要求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在组合年报中要求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为给公司足够的时间完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控制,同时也满足同向交易价差分析样本数的要求,此次《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法规要求尽快完善公平交易内部控制,对季报的披露要求自2012年第一季报开始实施,对年报的披露的披露要求自2012年报开始实施。”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同时称,中国证监会将继续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等方式,对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公司宜昌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