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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记者张晶)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支持民间借贷按“利滚利”收账。
什么是所谓的“利滚利”呢?举个例子:如果出借人出借的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出借期为一年,假定年利息为6万元,一年还款期到后,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本息,下一年本金则为106万元,并开始以此数额计算利息。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俗称利滚利),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还有,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况,只要这个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这个指导意见原则上讲,不违背现有的法律。从获利的角度,既然我们银行有权利计算复利,那么我们私人也有权利计算复利。
陈忠林表示,指导意见虽然没有违背现有的法律,但是从情理的角度来讲,该规定似乎加强了强势方的优势,让弱势方处于更弱的地位。
陈忠林:这组意见的效果就可能和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释差不多。就可能让人产生它是站在更强势的人们这一边的印象。把钱借给人家的人至少是有钱的人,把钱借给人家的人至少的相对没钱的人。那么这一个解释和以前不支持复利的做法相比,就是加强了有钱人一方的优势,强化了没有钱的一方的弱势。到期了,已经没有钱还了,结果现在利息还会更高。可以说是它不合理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