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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0月14日获悉,太原股民张先生已委托其代理律师正式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原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5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材料,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79092.19元。
据介绍,2008年1月24日,太原股民张先生分3次买入13万股ST夏新股票(600057)。2009年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ST夏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夏新存在以下问题并进行相应处罚:一、商业承兑汇票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未如实披露销售退回;三、未足额计提返利价保。并就该公司和相关高层管理人员做出罚款、警告等处罚。2009年2月29日,ST夏新发布整改公告,对上述违法违规事项逐一进行了公告和说明,并就整改措施向公众作了披露。今年8月18日,*ST夏新名称变更为"福建省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汇业律师事务所山西分所王树军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可以认定ST夏新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年报公布日,即2007年4月14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2007年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日,即2008年2月29日。张先生在2008年1月24日买进ST夏新股票,并于2008年1月24日之后仍持有或卖出,其所遭受的279092.19元损失与ST夏新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定的因果关系。因为,张先生是根据ST夏新的运作情况、业绩表现和年报等文件及其他文件和相关信息,并基于信任ST夏新已经进行充分、完整、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的判断,进而对该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的。
关于*ST夏新变更为象屿股份会否对诉讼产生实质影响,王树军律师认为,公司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其法人资格,更名后的公司即目前的象屿股份仍需承担本次由公司虚假陈述侵权给股民造成的损失。
王树军律师表示,"根据《行政处罚书》及《整改公告》披露的内容,可以较为清晰地确定本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期间为,2007年4月14日至2008年2月29日。凡是在这两个时点之间买入过ST夏新股票,并在2008年2月29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都有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诉讼时效将在2011年11月17日届满。
对于股民起诉索赔一事,象屿股份公司董秘吕东先生今日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股民起诉是人家的权利,目前我们还没有接到法院方面的书面通知,按(法律)程序走吧!""这对于上市公司也是一种警醒,信息披露一定要真实、完全、及时。"山西大学教授、山西工商学院副院长容和平则认为,中小股民通过民事诉讼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股民正变得理性和成熟,但法律和制度层面在这一方面需要细化。(记者 陈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