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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身银行卡被异地刷走45万 银行仅担责损失50%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1日 09: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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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记者 李东华 通讯员 富心振

  人在上海,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也在身边,可6分钟内,竟被人在宁波刷卡消费了45.6万余元。第一次是买黄金刷卡消费22.7万余元,第二次还是买黄金刷卡消费22.48万元,接下来又在一台ATM机取现2笔,连同手续费共计5002元。

  罗先生虽然在收到银行短信提醒后马上报了警,却为时已晚。目前该案还在侦查阶段。银行卡遭遇盗刷,谁来赔?怎么赔?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四十多万莫名其妙被刷走

  2010年6月13日,罗先生收到一条提醒短信:“您尾号为****的银行卡6月13日12:26消费22.7万余元。”

  还没等罗先生回过神来,又一条短信发了过来,这次是消费了22.4万元;紧接着,又是两条ATM机取款信息的提示短信,每次2500元。

  罗先生赶紧摸了摸口袋,那张存了50万元的银行卡明明就在身边。他赶紧拨打银行电话,得到的回答让他惊愕不已——自己的这张银行卡确实消费了共计45.6万余元,而且刷卡地点均在宁波。刷卡记录显示,12时26分在宁波城隍庙商城购买黄金刷卡消费22.7万余元;12时31分在宁波第二百货购买黄金刷卡消费22.48万元;12时32分在宁波一台ATM机取现2笔连同手续费共5002元。

  罗先生身在上海,银行卡就在身边,钱怎么会莫名其妙地被“刷”走?心急如焚的罗先生连夜赶往案发地,向宁波警方报案。

  8月16日,罗先生以资金遗失并非由其本人原因所致,要求银行、城隍庙商城和第二百货赔偿,因对方拒绝赔偿,罗先生便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商家都在推卸责任

  法庭上,罗先生表示,银行应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但在他人持克隆卡消费的情况下,银行仍错误地将卡内资金支出,故银行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两家银行卡的特约商户,在两笔POS机消费签购单都非罗先生亲笔签字的情况下,没有对克隆卡消费进行谨慎审核,应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罗先生的说法,银行认为,储户有保管好密码的义务,本案银行卡所涉四笔交易都是凭密码完成,银行对卡内资金没有保管的法律责任,罗先生的损失应当向商家主张,其要求银行赔偿卡内遗失资金和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一听说要承担责任,两家商家也都急了。城隍庙商城提出,当时在结算时,因所涉金额较大,收银员特别仔细地进行了核对,发现磁条信息所显示的卡号与实际卡号不符便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并没有向“持卡人”实际交付黄金,现同意在确认罗先生是银行卡真正权利人的前提下,返还刷卡金额22.7万余元。

  第二百货则表示,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在其商场进行交易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该赔偿。

  银行用户各担半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先生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未能充分尽到对于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罗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罗先生未谨慎妥善保管好银行卡交易密码,故对该密码被窃取使用的法律后果由罗先生承担,从而相应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在综合考量银行卡和交易密码在交易中的作用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银行对罗先生实际损失22.9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50%。

  至于在城隍庙商城处未完成交易而被暂扣的22.7万余元,应由商场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罗先生要求第二百货对遗失资金22.48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一旦遭遇盗刷该如何应对?

  昨天,记者从浦东法院了解到,储户因银行卡被盗刷与银行打官司的案件时有发生。因不少盗刷案件往往长时间不能侦破,如此一来,民事诉讼盗刷事实的真伪性就成了双方的争论焦点。

  “遇到异地被人盗刷的情况,如能通过银行的对账单记录来体现就更加能起到佐证的作用。 ”法官顾权指出,现在银行都对资金的流动提供短信提醒业务。如果储户第一时间通过短信发现账户有异常资金流出时,可以立刻到就近的消费场所或银行进行小额交易,以此固定证据,以证明在异地消费的刷卡行为系伪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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