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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IPO增加“静默期”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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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5月21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 今天下午,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据了解,该《决定》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但在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下一步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

  据了解,该《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主要有五方面修改:

  一是对指导意见涉及的发行与承销管理有关要求有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包括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尊重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较之以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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