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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本市场成立二十多年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按照规定依法披露信息,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也出现了大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近年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僵局与希望并存,虽然困扰投资者维权的难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但随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正经历着一场艰难前进之旅。
首先,虚假陈述案件维权难题新旧交织,更趋复杂。以典型的立案问题来说,立案难仍是虚假陈述案件处理中的难题。实务中,投资者受到信息局限的程度日益加深,立案关键甚至基本证据难以取得,从而令虚假陈述案件审理时间延长,维权难度加大。可喜的是,部分投资者及代理人确实为虚假陈述案件维权开辟新局面。例如在航天通信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中,代理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财政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财政部对航天通信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使该案得以顺利立案。
其次,在虚假陈述案件司法实务处理中,代理人进行有益尝试。由于虚假陈述案件具有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且需要处理大量财会等专业知识,办案难度大等特征,特别是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上市公司出现破产或破产重整情形是,更造成此类案件审理处理周期长,甚至数年仍然没有等到结果。
就笔者了解,ST九发虚假陈述赔偿案,则因其第一大股东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出破产还债申请,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致使其他的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全面暂停。但令人欣慰的是,迄今为止我国起诉人数最多、涉案标的额最大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东方电子案以97%的调解结案率创下又一个全国第一。特别是杭萧钢构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件”之首,为我国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作出应以调解为主的正确导向。
当今时代瞬息万变,科技信息的发展将人类社会带到前所未有的变革时代。虚假陈述手段更加复杂多变,问题的不可预见性越来越强,这就需要我们在案件处理当中建立更快捷、有效的应对方式,以维护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及社会稳定。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诉讼前置程序应该完善。诉讼前置程序有利于投资者完成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但目前规定的诉讼前置程序中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前置和刑事程序前置,不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建议扩充诉讼前置程序的范围,如将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责令改正等也纳入诉讼前置程序,以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落到实处。虽然在前面的案例中,维权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了有关的法律文书,达到起诉目的,但投资者在获取证据过程中仍然十分艰辛。其实,所有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对政府机关针对公众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应该享有知情权。这些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应该将该类信息公开,而不是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申请才予以公开。
第三、应大大提高违法成本,将虚假陈述构造成完全无利可图的行为。笔者注意到,在很多国家,政府对公众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金额和法院判令其对投资者的赔偿金额相当高,其目的不外是大大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使违法公司付出沉重代价。在这方面,我国完全可以实施拿来主义,循之而行。痛了少数企业,畅了社会秩序,快了百姓人心,何乐不为呢?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