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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周松林
根据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交所将设立风险警示板。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简称“风险警示股票”)及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将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此举旨在防范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分析人士表示,细则的出台,对现有ST板块公司将带来巨大冲击,高风险公司将进一步被市场抛弃。
根据细则,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中,第一种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退市整理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细则规定,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投资者首次委托买入时需签署《风险揭示书》,会员应当向其充分提示风险。(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交易所会员应当对其客户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
分析人士表示,现存ST、*ST公司是基于旧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而被实施风险警示的。由于新版《上市规则》与旧版《上市规则》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不排除个别现行ST公司可能基于新版《上市规则》的条款而摘帽。因此,虽然估计这些个别的摘帽公司可能很快又会沦为新《上市规则》下的ST公司,但仍然不能简单地说所有现存ST、*ST公司都将进入风险警示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