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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称地方债数据真实可靠 否认低估或遗漏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2日 07: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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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债数据是真实可靠的

  ——审计署新闻发言人就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7月11日电 (记者 张晓松) 近日有机构和个人对审计署公布的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债务数据可能被低估或遗漏。

  审计署新闻发言人11日就此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审计涉及的每一笔债务和每一个数据都是有据可查、真实可靠的,不存在个别机构和个人毫无依据、凭空推测出的所谓“低估”或“遗漏”的问题。

  问:有观点认为,审计署公布的债务数据可能存在低估和遗漏的情况。你们对此有何评价?

  答:审计署是依据宪法成立的监督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审计中,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恪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严格审计,确保质量。我们的审计结果,是在对每笔账、实予以审清和查明的基础上得出的,不存在个别机构和个人所说的“估计”或“推断”。对于审计结果,我们是负责任的。

  在这次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中,审计署、省、市和县四级审计机关投入4.1万多名审计人员,按照“见账、见人、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所有涉及债务的373805个项目和1873683笔债务是逐笔、逐项核实的,每一笔债务和每一个数据都是有据可查、真实可靠的,不存在个别机构和个人毫无依据、凭空推测出的所谓“低估”或“遗漏”的问题,个别机构和个人自行匡算、主观想象和简单推测得出的结论是没有根据的,也是对社会和公众极不负责任的。

  问:有人讲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1万余家,有的讲有9000余家,都与这次审计披露的6576个融资平台公司的数据存在差异。这是为什么?

  答:我们也注意到这个情况。这次审计按照债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偿债责任,根据国际惯例,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等三种类型。依据这一分类原则,我们共审计了省、市、县三级政府所有涉及债务的单位86227家,包括:25590个政府部门和机构、6576个融资平台公司、42603个经费补助事业单位、2420个公用事业单位和9038个其他单位。其中审计核实的“融资平台公司”是6576个,这些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于其他79651个涉及债务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不能与融资平台公司混为一谈。

  也有个别文章甚至将仅为竞争性、盈利性项目举借债务的国有企业也作为融资平台看待。实际上,任何一个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在依法经营中,都有可能举债。这些企业的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性债务,也不能将其看做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问:10万亿元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哪些范围?是否包含了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

  答:此次审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也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还包括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其他相关债务。在10万亿元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6.71万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为2.33万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为1.67万亿元。

  按照债务的法律责任主体和国际会计准则,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负债尚未成为担保人的债务,所以不在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即不计入担保人的负债。只有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担保人才会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承担相关责任。从实践看,在这些或有负债中,也不可能出现100%都由担保人承担偿债责任的状况。

  问:10万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究竟有多大?

  答:从审计结果看,至2010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如果按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全部转化为政府偿债责任计算,债务率为70.45%。同时,2010年,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和承担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的逾期率分别为2.23%和1.28%。当然,一些地区和行业也存在债务规模较大、债务负担较重的问题,存在风险隐患,但个别单位出现的偿债困难或风险隐患,并不构成系统性或全局性的风险。

  同时,评估一个机构和企业的财务状况,不仅要看负债,还要与这些负债形成的资产联系起来分析。如果形成的是劣质资产,那么风险比较大;若形成的是优质资产,产生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且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那么风险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没有风险。关于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投向,我们已经在审计公告中作了详细披露,债务资金的使用在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改善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经济效应来看,相当部分项目能产生稳定确切的现金流,本身具有自偿性,也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为今后发展打下了基础。

  问:有人质疑,我国在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方面缺乏全局性方案。那么,我们是否已着手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和隐患?

  答:个别机构和个人讲,中国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缺乏全局性的处置方案,这是完全不顾事实的。

  去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根据审计情况,国务院原则同意审计署提出的三个方面的审计建议。6月27日,审计长受国务院委托,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7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同时要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国务院决定,研究下一步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尽快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正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已经形成的债务进行清理,纠正债务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并规范债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