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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贷款存隐患 监管层排查利益输送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5日 22: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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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慧晶 胡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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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7-18

  陈慧晶 胡蓉萍

  近期爆发的担保公司卷入民间高利贷崩盘案件正引起银监会的关注和担忧。

  本报获悉,本月银监会正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利益输送进行风险排查,并要求各地银监局严防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

  某国有银行内控部门人士表示,此通知在月初已经下发,目前该行正组织自查,但此次行动力度并不大,是由信贷部门自己牵头进行的,如果是严格的规范检查,行内一般都交由内控合规等部门来组织。

  担保业疯狂

  信贷管制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银监会从今年以来曾多次发文,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其中一点便是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

  今年年初,银监会下发了《银担合作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致力于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自2011年3月31日起,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并根据担保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资本、信用、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确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据银监会数据显示,2010年底,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6894亿元,较上年增长69.9%;其中,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为1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户数较上年增长58.3%。融资性担保业务成为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6月7日,银监会进一步下发了支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从各个方面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张小松表示,仅仅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无法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发挥政策合力的作用。去年银监会出台了融资性担保机制的规范意见,到目前为止,融资性担保机构对解决小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担保规模增速较快。

  风险隐患

  然而,在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同时,风险也不可忽视。

  作为民间金融最活跃地区之一的福建,先有厦门融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巨额坏账案件的爆发,后牵扯出一系列以融资担保公司和当地银行为主体的高利贷链条,更有银行副行长卷入其中,这一系列灰色借贷事件的曝光,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和忧虑。

  6月底,银监会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的通知中指出,银行自查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银行内部人员是不是存在协助担保机构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二是和银行合作的那些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担保贷款的情况;三是合作过程中有没有按照信贷管理制度来严格规范和执行。

  华夏银行绍兴分行副行长李华表示,此次自查行动正在展开,但对本行业务影响不大。因为与华夏银行有业务联系的两三家担保机构都是经过资质考核的国有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合作前就已经进行了合规检查。

  事实上,2010年10月,厦门经济发展局就曾下发通知整顿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金为实缴货币资本;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主发起人应为企业法人,设立3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精通融资担保业务,有5名以上熟悉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

  而从去年下半年,福建省开始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今年4月1日后陆续核发了新的经营资质。厦门市原有的100多家担保机构,经过清理整顿最终只剩了40多家。

  在政府的多次整顿规范下,担保机构的风险依然不可控制,其原因便在于作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提供者之一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本身盈利十分有限。

  按照规定,担保公司最基本的盈利点在于对贷款企业进行担保,以便帮助企业通过银行授信获取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担保公司从中收取佣金获利。业内普遍的担保费用在0.8%-1%之间,折合成年率一般在2.2%左右,而民间借贷的月利率一般都在3%以上。面对高额息差的诱惑,很难有担保公司不越雷池一步。

  另一方面,实际操作中融资担保的放大规模不足以产生盈利。去年初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的最高放大倍数是10倍,但实际操作中,一般只能放大3~5倍,而银监会统计,2010年平均倍数仅仅只有2.1倍。业内普遍认为,放大倍数到3倍才能保本,5倍才能盈利。

  各地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由金融办、或者由经发局、或者由中小企业局、甚至由财政部门监管,多头管理的结果就等于没有管理,担保机构因此杂草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