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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行称“全球最大高利贷银行”报道有失偏颇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5日 07: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腾讯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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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讯财经讯 8月4日消息,《时代周报》今日刊文指出,深圳民企新星化工公司向深圳建行贷款3000万 ,两年需还款6900余万元,深圳建行被指是“全球最大高利贷公司”。腾讯财经今日晚间从该行得到回应称,该文章在许多细节描述上转述新星化工一面之词,并作出一些有失偏颇的判断。该行称,该行与新星化工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签署真实性毋庸置疑,“贷3000万需还6900万”无事实依据。

  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真实性毋庸置疑

  媒体报道称,2009年新星化工公司为向建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加入了深圳市总商会互保池,遂获批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不到两年新星化工就提前清偿了贷款,但就在该公司紧锣密鼓打算上市期间,却被建行深圳分行套入“期权财务顾问协议中”,导致其不得脱身,对正常上市造成影响。

  为此,新星化工决定与建行对簿公堂。在得知新星化工诉讼法律后,深圳建行于今年4月底提出仲裁反请求。“如果建行深圳分行反请求成功,算上已还给建行的本利,我们为3000万元贷款需支付给建行6918.13万元。” 新星化工董事长称。“关键在于,我公司从没签过这个协议,建行却强迫执行。”新星化工财务总监卢现友称。

  深圳建行表示,据该行了解,新星公司陈学敏总经理在任何场合从未否认过其签署权财务顾问协议的真实性。2009年深圳建行在收到新星公司签章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后,因约见不到股东沟通服务事项,并未正式签章。2010年下半年新星公司陈学敏总经理、卢现友财务总监主动来该行请求并购融资支持时,深圳建行与对方当面核实了签署的真实性后,才正式办理了签章手续。之后,陈学敏多次提出要求解除该协议,期间曾派律师来深圳协商解除事宜,但该律师出具的期权协议复印件与深圳建行原件不符,增加了对方可以无条件解除的条款,经与原件核对,显属伪造。

  “我们曾多次与陈学敏总经理会谈,声明生效协议的严肃性,也同意由其拿出新的合作方案、双方协商修订合同。在协商期间,陈学敏及新星公司于2011年3月对我行提起仲裁,要求裁决解除期权协议。我行按照协议约定提出违约金反请求,目前仲裁正在审理中。”深圳建行称。

  “贷3000万需还6900万”无事实依据

  深圳建行表示,报道中提及的“贷款3000万需还6900万”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其中2688.82万元的股权性收益,是其按照自己单方面的股权叫价(1%对应1000万元)视同银行自己入股后的溢价部分,深圳建行尚未指定投资者入股,更谈不上实际取得这部分收益。另一部分835.3228万元违约金,是根据有效期权协议的约定计算得出,属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守约方的违约成本。扣除这两项,其贷款3000万两年支付成本不足300万元。

  建行内部人士表示,报道中提及的6900万的计算包括了本金、利息、财务顾问费以及期权行使价。但实际上目前建行深圳分行尚未指定投资者入股,更谈不上实际取得这部分收益。“即使届时行使期权,也是以协商后的价格购买这部分股权,不是白白相送的,天价利息从何而来?”

  建行指出,截止今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发放互保金贷款99户,其中与该行签署了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14户,均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报道所述该行期权业务与互保金相关联,明显与事实不符。

  以下为建行深圳分行的声明全文:

  关于新星化工新闻事件的调查

  近日有个别媒体刊文指建行深圳分行为“最大高利贷公司”,该文章在许多细节的描述上转述新星化工一面之词,并做出一些有失偏颇的判断。记者专门就此事采访了深圳分行,该行相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该项目的一些实际情况。

  建行深圳分行自2007年以来想了很多办法支持中小企业

  建行深圳分行2006年12月在本地同业首创成立小企业中心,专设小企业专职审批人,并通过不断的产品创新,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几年来,该行为中小企业创新设计了“速贷通”、“成长之路”、保理业务等信贷产品,并与深圳市政府、财政局、总商会等共同推进了民营互保金贷款和再担保贷款等增信模式。截至2010年底,小企业信贷客户1855户,占全行对公信贷客户数的67.30%。

  互保金贷款是指“以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自助互保金及政府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贷款”,简称互保金贷款,是深圳市政府经长期调研,专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会商多家商业银行做出的一种金融安排。目前全市共有17家银行参与互保金业务,共有7家银行累计为240余家企业提供了超过150亿的贷款,在这些企业中,涌现出一批行业领军企业、上市准上市企业,极大促进了深圳民营经济的发展。

  建行深圳分行在积极为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还积极适应深圳金融市场相对发达的特点,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等新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以期拓展小企业融资渠道。该行推出期权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深圳本地中小企业多数存在上市需求、但在早期大多得不到有效支持与辅导的难题。

  该行力图通过整合区内创投、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资源,配套提供券商辅导之前的咨询服务支持,提升企业价值,实现银企双赢。该项业务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客户自愿通过协议安排给予银行的一个指定投资者在未来时间投资的权利。

  银行对这项期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协议条款均经过合法合规审查,不存在霸王条款,也从未提及贷款,与贷款合同无关联关系。而且,该业务也未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银行的回报间接来自于企业上市后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认可。据了解,深圳同业也已先于该行推出该类业务。

  截止今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发放互保金贷款99户,其中与该行签署了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14户,均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报道所述该行期权业务与互保金相关联,明显与事实不符。

  建行深圳分行对新星化工公司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

  2009年初新星化工来建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抵押物评估值大约2500万元,该行通过为其向市总商会申请互保金增信,为企业申报了6000万元的互保金贷款,但因其抵押物中有一项土地使用权尚与相邻方有诉讼争议,故该行在办妥土地抵押之前只放款3000万。其后,分行又于2010年初为公司授信3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解决了公司6000万的实际用款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该公司的财务结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授信后其销售额提高了近50%。

  双方签订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真实性毋庸置疑

  据了解,新星公司陈学敏总经理在任何场合从未否认过其签署权财务顾问协议的真实性。2009年深圳分行在收到新星公司签章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后,因约见不到股东沟通服务事项,并未正式签章。2010年下半年新星公司陈学敏总经理、卢现友财务总监主动来建行请求并购融资支持时,建行与对方当面核实了签署的真实性后,才正式办理了签章手续。之后,陈学敏多次单方面提出要求解除该协议,期间曾派律师与银行协商解除事宜,但该律师出具的期权协议复印件与所签署的原件不符,增加了对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权利的条款,经与原件核对,显属伪造。后建行深圳分行曾多次与陈学敏总经理会谈,声明生效协议的严肃性,也同意由其拿出新的合作方案、双方协商修订合同。在协商期间,陈学敏及新星公司于2011年3月对分行提起仲裁,要求裁决解除期权协议。而分行按照协议约定提出违约金反请求,目前仲裁正在审理中。

  报道中提及的“贷3000万需还6900万”无事实依据

  报道中提及的“贷款3000万需还6900万”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其中2688.82万元的股权性收益,是陈本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股权叫价(1%对应1000万元)视同银行自己入股后的溢价部分,建行深圳分行尚未指定投资者入股,更谈不上实际取得这部分收益。另一部分835.3228万元违约金,是根据有效期权协议的约定计算得出,属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守约方的违约成本。扣除这两项,其贷款3000万两年支付的成本不足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