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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证券专业调解的开展将能够有效地减少证券投资领域中的讼累、访累,符合纠纷解决方式的国际发展趋势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北京召开会议,组织专家对保护基金公司开展公益性证券专业调解试点工作进行研究讨论。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刘洪涛在会上表示,在风险处置工作接近尾声的情况下,发挥好保护基金的作用,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她指出,保护基金公司推进公益性证券专业调解工作,符合证券市场改革、创新的方向,是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对拓展投资者保护领域的积极探索。
保护基金公司总经理庄穆指出,保护基金公司对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将开展公益性证券专业调解试点工作列为2012年重点工作,既是顺应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需要,更是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同时,保护基金公司将在探索实施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不断拓展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领域。
参会专家均表示保护基金公司对于试点公益性证券专业调解工作的研究和探索具有积极意义,符合资本市场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需要,符合中央提出的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建立“大调解”机制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钱晓晨副庭长指出,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背景下成立,已顺利实现了由“消防队”的角色向常态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职能的转换,这是保护基金公司生命力的体现。目前,保护基金公司探索推进调解工作,具有保护投资者权益、化解矛盾和吸附矛盾的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范明志法官认为,保护基金公司推进公益性证券专业调解工作恰逢其时,与中央提出的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精神相吻合。该项工作的开展将能够有效地减少证券投资领域中的讼累、访累,也为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缓解压力,不但受法律与政策的支持,也符合纠纷解决方式的国际发展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副教授对保护基金公司试点调解工作的开展进行了理论阐述。他强调,由保护基金公司来开展公益性调解工作,一是具有公信力,更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二是顺应“大调解”形势下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需要;三是具有专业、人员方面的优势,可以迅速、有效地开展试点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刘长春司长对保护基金公司开展试点调解工作给予了肯定。她指出,保护基金公司开展试点调解工作与中央所倡导的“建立以调解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等相关政策原则相符合,建议在试点初期调解范围宜窄,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逐渐放宽。
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江建议,可将公证机制引入公益性证券专业调解中,以此来加强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