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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在近期的新股发行中,有发行人、承销商就发行日程安排提出建议:考虑到为加强与投资者沟通,需要增加询价推介的时间,希望能领取核准文件后灵活掌握启动发行的时间窗口。证监会对此表示,这一意见与现行规定没有抵触,灵活掌握新股发行窗口有利于承销机构更加勤勉尽责地做好服务。
对于发行节奏及日程安排,现行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并无强制性规定。从市场内在规律看,确定发行时点、安排发行日程应当由发行人、承销商自主决策。发行人领取的核准文件中,也明确文件“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之内有效”。以往一般做法是,新股发行人取得核准批文后即行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已上市公司再融资则更多倾向于挑选合适的发行窗口,日程安排更加灵活。证监会认为,新股发行人、承销商提出增加发行日程安排灵活性的意见,与现行规定没有抵触。
随着新股发行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不断加强,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的一级市场风险意识进一步提升。特别是出现中止发行情形后,新股发行的主要参与各方,都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甚至面临风险。发行人期望的价格,投资人方面未必认同。这样对承销的管理和承销风险的防范变得更加现实和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