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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7600元存入他人银行卡中,储户程先生将海淀某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该款。
昨日庭审时,被告表示,不存在过错,“无权将已存入他人账户的存款返还。”
原告:两次误存入7600元
原告程先生诉称,事发前,家里小孩将一张捡拾的银行卡,无意中放入原告钱包中。后来,原告误将这张捡拾的卡,当做自己的卡,交给了侄女程某,让其去海淀某银行存钱。侄女程某于2010年6月28日、29日两日,在海淀某银行营业厅,分别向该卡存入现金6200元和1400元。
据了解,程某在第一次存款时,没有仔细核实银行打印的存款信息,即在交易单上签了字。在第二次存款后,程某发现所持银行卡户主非原告程先生,当即报警。
程先生认为,银行相关凭单的用户栏签名处,姓名均为程某签字,而存入的银行卡户名为王某,且该卡早已被挂失,银行没有仔细核对相应信息,没有尽到审查告知义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76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损失的7600元。
被告:自身无过错拒绝调解
被告海淀某银行认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自己没有过错。
“两次交易的银行卡均由原告自己提供,两笔存款交易均为卡、现金交易。”被告称,交易存单上均为有银行卡的户名及卡号,原告在审核后已签字确认。根据存款自愿的原则,银行依据储户的指令进行操作。在此期间,如果储户因自身操作行为遭受损失,应自行承担。所以,对于已经存入的7600元,银行“无权将已存入他人账户的存款返还”。
被告当庭还表示,事发时,原告使用的银行卡实际上处于正常状态,即使该卡处于挂失状态,仍可存款。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可追加遗失卡户主参与诉讼
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丁胜认为,该案中,存款人未确认银行卡是否系自己所有,银行也没尽到必要的核查和提醒义务,均有明显过错。即使确认这笔存款为存款人误存,银行也无权在不征得银行卡主人本人同意情况下,直接将钱返还给存款人。
丁胜指出,虽然银行卡的失主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原被告双方可将失主作为第三人进行起诉,以便法院调查这笔存钱是否为存款人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