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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投诉:质量问题超半数 投诉举证难度较大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9日 10: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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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28日,化妆品消费安全座谈会在京召开。中消协在会上介绍了化妆品消费安全的研究情况,北京、天津、河北等21个省市的消费者协会参与研究。2011年上半年化妆品消费投诉统计数据显示,产品质量问题位居投诉首位。 

    天津北方网讯:28日,化妆品消费安全座谈会在京召开。中消协在会上介绍了化妆品消费安全的研究情况,北京、天津、河北等21个省市的消费者协会参与研究。2011年上半年化妆品消费投诉统计数据显示,产品质量问题位居投诉首位。

    渠道多样部分场所问题突出

    目前,化妆品流通渠道复杂多样,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小商品批发市场、药店、化妆品专卖店等。此外,还有网络销售、电视销售、邮购、直销等多种经营方式。2011年上半年21省市消协接到化妆品投诉共计1443件,其中,通过商场超市、专营店、美容院购买化妆品的投诉数量分别占总量的39.2%、20.0%和20.0%,累计占近80%,特别是一些小型超市、偏远地区或城乡接合部的店铺、批发市场以及美容美发场所问题突出,需重点监管。

    此外,通过网络购买化妆品的投诉量占到7.1%;电视和其他媒体购物投诉占5.2%;促销赠品的投诉为1.4%;对酒店提供产品的投诉为0.8%;邮购产品投诉为0.8%。

    质量问题投诉举证难度较大

    数据显示,消费者对质量问题的投诉占投诉总量的一半以上,为52.8%,对化妆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占11.1%,对假冒伪劣问题的投诉占7.1%,对虚假品质表示问题的投诉占4.5%,对化妆品广告的投诉占7.1%,对价格投诉占5.5%。

    在针对化妆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中,成分标识不清占19.7%,无提示警示占16%,质量不合格占16%,三无产品占12.8%,非法添加占2.5%。其他为33%。统计发现,化妆品投诉举证难度较大,在有皮肤损害的案件中,消费者反映较突出的是使用后有不良反应,但只有四分之一的消费者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在需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投诉中,只有7.8%的投诉有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加强立法建立健全追责体系

    针对投诉中存在的问题,中消协联合天津等各地消协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立法保护,梳理现行化妆品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化妆品安全法》;建立和完善化妆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产品安全跟踪与追溯制度、化妆品标准制度、缺陷化妆品召回制度、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针对化妆品消费领域新情况设置专门条款;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消协提示

    看准“三号两期”

    保存好发票凭证

    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要到品牌专柜或经正规销售渠道购买。

    选购化妆品要先看外包装“三号两期”(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和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是否齐全,在购买特殊用途化妆品(用于育发、脱毛等)时,需查看是否标注“卫妆特字”文号。购买进口化妆品时,需查看是否标有进口商检标志及中文说明,且应标有“卫妆进字”或“卫妆备进字”文号。

    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后,一定要索要发票和凭证,并妥善保管,一旦受到伤害,要视情况尽快到正规医院就诊,保存好反映皮肤伤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问题化妆品、不良反应的鉴定结论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病史、照片和皮肤试验报告等)。此外,需保存好能够证明不良反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材料,如有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记者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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